大湖股份: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08 20:53:34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制度规定,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履行了职责,现将 2024 年度履职情况总结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成员情况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如下:独立董事王妮女士、独立董事刘希波先生、董事郭志强先生,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 1/2 以上;独董王妮为财务、会计领域的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成员数量、召集人安排、结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审计委员会人数比例和专业配置的要求。
二、2024 年度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1、2024 年 1 月 5 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会议,审
计委员会与年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负责人就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工作计划、人员分工、相关事宜的安排等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明确了双方在年报审计期间的职责、完成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等事宜。
2、2024 年 4 月 15 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会议,对
《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3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暨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进行了审核和讨论,并与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认真的沟通和讨论,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3、2024 年 4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会议,会
议审阅了《公司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经过认真审核和讨论,结合公司实际,并和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充分沟通后,未发现有重大错报、漏报情况;未发现有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情况;未发现公司有对外违规担保情况及异常关联交易情况,反映了公司基本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同意将公司编制的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4、2024 年 8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会议,对
《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和讨论,认为财务部编制的财务报告基本反映了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报告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将公司编制的 2024年半年度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5、2024 年 10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会议,
对《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审核和讨论,认为财务部编制的财务报告基本反映了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将公司编制的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1、对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审核及监督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各阶段财务报告,在年度审计机构进场前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确认年度审计计划和相关工作安排;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有针对性的对后续的审计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等工作;对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度审计工作中的执业表现和工作成果进行总结,对续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意见等。
2、对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执行及评价的监督及指导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遵循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要求,积极推动健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各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和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建设、评价工作的顺利实施,加强和完善了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管理,督促指导公司内部审计部完成内部控制的评价工作。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恪尽职守、尽职尽责,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规定,充分发挥了委员会成员的专业性与独立性,以事实为依据,独立客观判断,从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角度有效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应该履行的监督职责。
2025 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继续对公司披露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外审机构的履职情况等发挥审查和监督作用,密切关注、指导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与核查工作,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和
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