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彩高科: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彩高科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4-10 17:31:14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之
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作为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彩高科”、“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联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3年1月19日至2024年12月31日。安彩高科于2025年3月29日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和中原证券现出具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联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联合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
厦20楼2004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明希
保荐代表人 黄晓乐、花宇
联系电话 010-88085998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2024年3月,原保荐代表人丁相堃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继续
担任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
有序进行,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委派吴杏辉先生接替丁相堃先
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对公司持
续督导职责。2025年4月,原保荐代表人吴杏辉先生因工作安
排原因,不再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为
保证持续督导工作有序进行,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委派黄晓乐
女士接替吴杏辉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
继续履行对公司持续督导职责。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鲁智礼
保荐代表人 王二鹏、武佩增
联系电话 0371-65585033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否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0207
注册资本 108931.2554万元
注册地址 河南省安阳市中州路南段
办公地址 河南省安阳市中州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 徐东伟
实际控制人 河南省财政厅
董事会秘书 王路
联系电话 0372-3732533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2年12月23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3年1月19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年报披露时间 2025年3月29日
行保荐阶段,分别指定丁项堃、花宇及王二鹏、武佩增合计四名保荐代表人负责发行保荐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2024年3月,因丁项堃工作变动,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委派吴杏辉接替其工作,2025年4月,因吴杏辉工作安排原因,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委派黄晓乐接替其工作。截至2024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对安彩高科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的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上述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发行保荐阶段
在本次保荐工作中,保荐机构项目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对发行人做了审慎、独立的调查工作。保荐机构针对本项目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公司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调查、组织机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募集资金运用、股利分配、未来可持续发展能力、主要风险及其他需关注的问题等。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审计、募集资金管理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与公司及时沟通并要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各项承诺。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6、认真履行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工作,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联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中国证监会和证监局以及证券交易所对联合保荐机构或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等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联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联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上交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联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内,安彩高科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联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无。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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