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龙控股:董事会关于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事项说明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13 16:30:31
证券代码:000955 证券简称:欣龙控股 公告编号:2025-017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事项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东会通知情况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
召开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 日在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14)。
二、股东增加临时提案基本情况
2025 年 4 月 11 日下午,公司董事会收到海南筑华科工贸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海南筑华”)当面提交的《关于增加 2024 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及相关附件材料。
函件主要内容如下:“海南筑华科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筑华”)作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现提请增加以下 2 项临时议案至本次股东会审议:
议案 8:《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候选的议案》
8.1 提名莫跃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8.2 提名胡长虹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8.3 提名严立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8.4 提名胡兵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8.5 提名张爱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8.6 提名李佳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议案 9:《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9.1 提名崔学刚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9.2 提名李敏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9.3 提名覃荔荔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海南筑华具备提出临时提案的主体资格,议案 8 和议案 9 两项提
案内容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且提案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上提案不可分割,需完整提交至股东会。请公司董事会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本次年度股东会补充通知,并将上述提案提交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查情况
(一)董事会负有认定股东临时提案的议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是否予以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深交所自律监管 1 号指引》”)2.1.6 条规定,“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进而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并说明做出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召集人,有权审查股东临时提案并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是否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查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13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四、 董事会对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理由
(一)临时提案形式不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深交所自律监管 1 号指引》2.1.6 条规定,“临时提案的提案
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本指引和本所相关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经核查,海南筑华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的临时提案中未包括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规定的声明及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海南筑华的临时提案形式不符合《深交所自律监管 1 号指引》的相关规定。
(二)临时提案提交的董事候选人相关资料不符合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4.7.1 条规定,“上市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履历表等)报送本所,并保证报送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交所自律监管 1 号指引》3.2.6 条规定,“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简历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五)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的,相关提案中应当充分披露上述资料。”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 37 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服务机构拟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的,应当查询拟聘任人员的诚信档案,并将其诚信状况作为决定是否聘任的依据。”
经核查,海南筑华提交的临时提案包含的董事候选人资料不完备,包括:(1)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均未提交《独立董事履历表》;(2)9名董事候选人提交的简历均缺乏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描述;(3)9 名董事候选人均未提交诚信档案查询记录。
综上,海南筑华提交的董事候选人相关资料不符合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五、特别说明事项
1、2025 年 3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
网披露了《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延期换届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
2、最新版的《公司法》在 2024 年 7 月 1 日施行后,证监会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正式发布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上市公司治
理等相关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依据前述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公司正在积极有序的推进贯彻落实工作。
六、律师事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对此发表了法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董事会不将股东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