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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普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及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14 20:43:44

证券代码:300768 证券简称:迪普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7
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及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4 日召开了第三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及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自生效之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自生效之
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 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 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式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九)修改本章程;
式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第五十四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书面反馈意见。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出提案。 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注
并注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一条规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
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 第七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量;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
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 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
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

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员应当列席会议。 股东的质询。
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法;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法;
(五)公司年度报告; (四)决定聘用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决定聘用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五)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以普通决议通过的担保(七)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以普通决议通过的担保 事项;
事项; (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
(九)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一条 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第九十一条 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出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 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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