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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力特: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4-15 17:20:40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武文伽、王晓晨律师出席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在《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5 年 4月 15 日再次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
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在公司
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与公告内容相符,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田少平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65 人,代表股份 160,293,23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817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人,代表股份155,369,7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94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0 人,代表股份 4,923,4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2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9人,代表股份4,910,1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7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
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9 人,代表股份 4,910,1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79%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司的有关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除上述议案以外的新议案,未出现对上述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五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补充预计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13,1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333%;反对 10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1668%;弃权 4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52,7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944%;反对 10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34%;弃权 4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22%。
该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国能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
2.关于预计 2025 年开展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13,4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394%;反对 10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0481%;弃权 5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53,0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005%;反对 10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33%;弃权 5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62%。
该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国能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
3.关于预计 2025 年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13,3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374%;反对 10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0501%;弃权 5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52,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985%;反对 10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53%;弃权 5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62%。
该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国能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
4.关于预计 2025 年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16,3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977%;反对 9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9917%;弃权 5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55,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596%;反对 9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62%;弃权 5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42%。
该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国能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
5.关于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0,188,6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7%;反对 4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91%;弃权 5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05,5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697%;反对 4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11%;弃权 5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92%。
(二)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全部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部分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武文伽
经办律师:武文伽、王晓晨
2025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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