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发科技:金发科技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17 17:42:55
证券代码:600143 证券简称:金发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1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1)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2)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是否为关联担保:否
本次新增担保金额:人民币 2.33 亿元
已实际为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余额:人民币 61.79 亿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 2025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100%,对外担保余额超过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50%,均系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本次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均超过 7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情况
近日,因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结算事宜,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金发”)提供担保,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1.75 亿元(包含存续担保余额 0.88 亿元),实际新增担保金额 0.87 亿元。
同日,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金发”)提供担保,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7 亿元(包含存续担保余额 5.54 亿元),实际新增担保金额 1.46 亿元。
公司控股子公司辽宁金发的其他股东未按认缴出资比例向辽宁金发提供担保,广东金发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述担保均无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审批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2021 年 9 月 13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
(临时)会议及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金发科技为子公司广东金发“年产 400亿只高性能医用及健康防护手套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手套项目”)融资
贷款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 50 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8 月 28 日披露
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0)。
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2022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临时)会议及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拟为子公司辽宁金发“年产 60 万吨ABS 及其配套装置项目”融资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 40 亿元。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12 月 15 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为辽宁金
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7)。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2024 年 5 月 21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及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为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结算等业务提供担保,其中为广东金发新增担保额度 18 亿元,辽宁金发新增担保额度 44 亿元。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
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授信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
本次担保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公司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广东金发的担保余额为 15.49 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广东金发担保余额为 16.36 亿元(其中包含为手套项目贷款的担
保余额 7.68 亿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 9.32 亿元(其中经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授权的用于手套项目的剩余可用担保额度将不再使用,经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 9.32 亿元);本次担保前,公司对辽宁金发的担保余额为 46.30 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辽宁金发担保余额为 47.76 亿元,
剩余可用担保额度 36.24 亿元,其中,经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的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 12.71 亿元,经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 23.53 亿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基本信息
1、广东金发
公司名称: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5,506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077867032A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3 年 9 月 3 日
法定代表人:陈平绪
营业期限:长期
注册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德龙大道 28 号
主营业务:研发、生产和销售改性塑料、丁腈手套、口罩、熔喷布、防护服等。
与公司关系:公司持有广东金发 97.1836%的股权,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金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广东金发 2.8164%的股权,公司合计对其拥有 100%的股权。
2、辽宁金发
公司名称: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MA106PLY18
成立时间:2020 年 01 月 20 日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平绪
注册资本:658,308.6963 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研发、生产和销售 ABS 合成树脂及 ABS 改性塑料、SAN、MMA、
丙烯腈、丙烯、氢气等。
与本公司关系:辽宁金发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辽宁金发直接持股28.5580%;公司持有其控股子公司盘锦金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锦金发”)33.0579%股权,公司对盘锦金发的表决权比例为 96.6942%;盘锦金发对辽宁金发持股 44.0992%。辽宁金发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认缴金额(元)
1 盘锦金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44.0992% 2,903,086,963
2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8.5580% 1,880,000,000
3 辽宁宝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22.7857% 1,500,000,000
4 盘锦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5571% 300,000,000
合计 / 100% 6,583,086,963
辽宁金发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被担保人财务情况
1、广东金发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度
总资产 负债总额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702,056.76 516,852.54 185,204.22 170,544.36 -10,339.19
2024 年 9 月 30 日 2024 年 1-9 月
总资产 负债总额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636,670.24 461,304.35 175,365.89 235,938.27 -9,838.33
2、辽宁金发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度
总资产 负债总额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1,448,029.99 918,596.08 529,433.91 641,809.10 -116,235.50
2024 年 9 月 30 日 2024 年 1-9 月
总资产 负债总额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1,524,454.51 1,100,246.35 424,208.16 521,078.39 -106,139.64
注:2023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 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浦发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2025 年 4 月 16 日,公司与浦发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广东金发
提供担保,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人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保证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的主合同
债务人和债权人按本合同的约定办理各类融资业务而签订的一系列合同,以及债务人与债权人签署的“BC2025030300000239 号融资额度协议”。
3、被担保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 2025 年 2 月 28 日至 2026 年 2
月 28 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1.75 亿元为限。
4、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上述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以及本合同保证范围所约定的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保证人确认,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范围确定的最高债权额为准,而不以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限。
5、最高额保证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二)公司与浙商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2025 年 4 月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