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股份:华泰股份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戚永宜)
公告时间:2025-04-18 17:03:03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戚永宜)
作为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公司董事会相关议案的讨论、表决工作,并就其中的部分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有效的保证了公司运作的合理性和公平性,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简介
戚永宜,男,1960 年 6 月出生,大学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1982 年 1 月毕业于西北轻工业学院轻化工一系制浆造纸专业;原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技术总监;第十三届上海市政协常务委员;中国造纸学会常务理事、上海市造纸学会第十一届理事会副理事长、上海市造纸协会理事、上海市烟草协会副理事长。
(二)独立性情况
作为华泰股份独立董事,本人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也不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没有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
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因此,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情况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大会
情况
本年应参加 亲自出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 出席股东大会
董事会次数 席次数 参加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未亲自参加会 的次数
议
7 7 6 0 0 否 1
公司2024年度共计召开7次董事会,本人均亲自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参与表决,对董事会相关议案及其他事项未提出异议。2024年度,公司召开了2023年度股东大会,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代表出席了股东大会。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2024年参加了2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2次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会议,就公司关联交易、董事会换届、高管聘任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本人在召开会议之前都会认真审阅公司相关议案资料,并对所需的议案背景资料及时向公司了解,在审议议案时,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均能够依据自己的独立判断充分发表独立意见,对董事会议案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和意见,为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重点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2024年度,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定期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召开了专门会议,并发表明确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本人没有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2023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监督、核查和沟通工作,并通过现场与通讯等方式重点关注了公司2023度报告的审计工作。
1、在注册会计师进场前,认真听取、审阅了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年报审计的工作计划及相关资料,就审计的总体策略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并一同协商相关的时间安排。
2、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中,对审计工作进行了督促,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交流。本人认为: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依据公司会计政策编制,会计政策运用恰当,会计估计合理,符合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纳入合并范围的单位及报告内容完整,报表合并基础准确;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内容客观、真实、准确,未发
现有重大错报、漏报情况。
3、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在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2023年度审计报告初步审计意见后,审阅了其编制的2023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并发表意见。同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认定的公司账务处理,本人认为公司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3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公司2023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意见无异议,同意将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2023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本人参加了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积极通过股东大会、上证e互动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及时向中小股东传递公司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等方面的信息。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均超过15天,利用现场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等现场工作的机会,对公司定期报告和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发行可转债等事项进行充分交流、调查和沟通,运用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对公司董事会相关议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了指导和监督的作用。本人与公司管理层保持密切联系,并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
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
(七)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定期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完备的条件和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对公司2024年度的董事会议案及其他非董事会议案事项均进行了积极审议,认真讨论、审查和论证各项事项,努力完成公司独立董事所必须履行的职责。2024年,本人重点对公司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4年度,本人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发表了独立意见。2023年度,公司与控股股东华泰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必要的、合理的,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该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在关联交易定价方面公平合理,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公司在2023年度关联交易基础上,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对2024年度关联交易进行的合理预计,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定期报告。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同时,本人通过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2023年年报及内部控制报告等事项发表了事前审核意见:
1、关于对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等事项的事前审核意见
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从各个方面真实、全面地反映公司本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关于对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事前审核意见
《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和有效性,公司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均不存在重大缺陷。同意将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基本情况、执业资格、人员信息、业务规模、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记录等信息进行了审查,并对其2023年的审计工作进行了评
估,认为其具备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良好的诚信状况,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在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守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内控情况,切实履行了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继续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1、关于公司提名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1.1 华泰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提名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核意见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寇祥河先生、田国兴先生、戚永宜先生的任职资格和个人简历进行了审查,并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1)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合适担任公司董事,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2)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经验均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
综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同意提名寇祥河先生、田国兴先生、戚永宜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1.2 华泰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提名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核意见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晓亮先生、魏文光先生、魏立军先生、张凤山先生、孙曰平先生、任英祥先生的任职资格和个人简历进行了审查,并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上述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况,均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
综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同意提名李晓亮先生、魏文光先生、魏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