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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应急: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傅孝思)

公告时间:2025-04-18 19:40:40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4 年度述职报告
(傅孝思)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公司决策,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审慎行使表决权,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努力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4 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傅孝思,男,1959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中共党员,机械制造专业及会计专业双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湖北省优秀 CFO,湖北省总会计师协会副会长
兼 IPO 顾问业务首席专家。傅孝思先生曾任志高控股有限公司、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湖北优尼科光
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顾问,2021年12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
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的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对独立董事
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4 年,公司共召开 8 次董事会,4 次股东大会,本人均亲自出
席,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在会议召开前,仔细审阅会议材料,并就相关疑问和公司进行沟通;在会议召开过程中,与其他董事进行充分讨论,并就自己的专业特长提出了合理意见和建议;会后继续关注议案实施情况,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积极作用。
本人认为,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法定程序,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各项议案均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本人对相关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或弃权的情形。会议出席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 情况
姓名 本报告期 亲自 委托 缺席 是否连续两 召开股 出席股
应参加董 出席 出席 次数 次未亲自参 东大会 东大会
事会次数 次数 次数 加会议 次数 次数
傅孝思 8 8 0 0 否 4 4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本人担任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并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2024 年,公司召开 7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定期报告、年度预
决算、利润分配等事项进行审议;召开 1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年度预决算、经理层绩效考核等事项进行审议;召开 3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年度利润分配、年度关联交易预计、出租闲置资产等事项进行审议。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召集/参加了任期内的专门委员会会议,在会上积极发表意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对公司的规范发展提供合理化建议,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维护了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情况如下:
会议名称 报告期内召开会议次数 本人出席会议次数
审计委员会 7 7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1 1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3 3
(三)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情况
2024 年,本人不存在提议召开董事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 年,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严格遵照相关要求,与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积极沟通,及时了解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及年度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情况
2024 年,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2023 年度网上业绩说明
会的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及时了解中小股东诉求与关注,
积极建立与中小股东良好的沟通交流关系。同时,本人及时向公司董办了解投资者来电来访情况、互动易提问及回复情况,积极督促公司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提高公司信息透明度,维护公司与投资者良好关系,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六)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2024 年,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阅读公司定期提供的资料及其他工作的机会,深入了解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生产经营情况以及财务状况;并通过电话、微信等沟通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建议。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工作人员及时、详细提供相关资料,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对本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公司积极予以研究采纳,对要求补充的信息及时进行了补充或解释,为本人履职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
(七)参加履职培训情况
2024 年,本人积极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湖北证监局、湖北省
上市协会等机构及公司组织的各项培训,学习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独董履职、新“国九条”重点政策解读等课程,加深了对新政策的认识和理解,切实提高了履职能力和对公司及投资者的保护能力。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2024 年,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
关联交易均遵循了自愿、平等、公允、合法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及披露情况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二)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相关情况
2024 年,公司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及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对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广大投资者公开、透明地披露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4 年,公司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 年度审计机构,本人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能够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双方合同中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公司此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2024 年,公司补选高健先生为非独立董事,聘任贾志豪先生为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上述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能力;提名、审议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24 年,本人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和审核。本人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 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秉承审慎、客观、独立的准则,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积极出席相关会议,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和运作情况,利用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为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建言献策,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25 年,本人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勤勉、忠实、客观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的专业优势,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以增强董事会决策能力、提高管理层的运营水平,从而更好的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傅孝思
2025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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