奋达科技: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郑丹)
公告时间:2025-04-23 23:08:54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4 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在报告期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诚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优势,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4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郑丹,1965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拥有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和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曾任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会主席,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控中心负责人,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现任深圳市天德普储能科技有限公司资本运营负责人,深圳市上成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 年 12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本人连续七届获得《新财富》中国上市公司金牌董秘的荣誉称号,并成为《新财富》金牌董秘“名人堂”成员,现为《新财富》“金牌董秘”评选专家委员会委员。
(二)独立性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已按照公司所适用的监管规定中关于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进行了逐项自查。经自查,本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对本人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可能影响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认为本人符
合担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
二、出席会议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情况
2024 年度,公司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共召开 7 次董事会,本人出席董事会
会议情况如下:
应出席次数 现场出席次数 以通讯方式参 委托出 缺席次数 是否连续两次未
加会议次数 席次数 亲自出席会议
7 3 4 0 0 否
2024 年度,公司共召开 3 次股东会,其中 1 次以现场方式召开,2 次以现场
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人出席股东会会议情况如下:
应出席次数 现场出席次数 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3 1 2 0
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等核心管理人员始终保持密切沟通,认真审阅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项议题的讨论与审议,并主动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针对公司国外销售的情况,及时关注地缘政治及关税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责,为公司董事会作出科学及审慎的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
本人认为在 2024 年度任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决策程序,决议合法有效。本人对 2024 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职情况
2024 年度,公司共召开 3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
亲自出席了所有会议,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等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在对相关情况进行充分审查和讨论后,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2024 年度,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未召开会议。
2024 年度,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召开 1 次会议,本人作为委员
亲自出席了会议,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2023 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 2024
年度薪酬预案等事项进行了审议,认真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职能。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考察及现场办公情况
2024 年度,本人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履职的要求,在公司现场办公的时间超过 15 天。本人先后到公司研发、市场、内审、财务、董事会办公室等部门和珠海金湾区厂区等地进行现场调研和交流,通过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内外部审计机构等充分交流与沟通,对公司的新品研发、国内外市场开拓、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战略规划、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和调研,全面掌握公司的整体情况,为公司发展和未来规划积极建言献策。同时,本人密切关注公司待租物业进展情况,积极促进公司闲置厂房的招商工作。
本人还通过微信、电话、邮件、面谈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积极主动地获悉公司相关方面进展情况,及时掌握公司动态,深入探讨公司经营发展中的机遇与挑战,及时提示风险。同时,本人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特别关注相关国家关税等政策的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各类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了解公司重大或突发事项及其进展情况,一旦发现媒体出现公司的相关报道会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提醒董事会秘书确认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督促公司相关部门做好舆情的管控。牢牢树立合规意识,及时将最新的监管法规及监管案例转发董秘并提醒公司相关人员学习、领会并对违规案例引以为戒,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四、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2024 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本人在履职过程中的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关联交易事项
2024 年度,本人从交易的必要性、定价政策的公允性、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的合法性、关联交易对公司业务独立性和财务状况的影响以及风险等维度,对关于预计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重点关注和审议,并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人会在正式的董事会会议前与公司其他独立董事、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进行充分的会前讨论与交流,并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董事会会议中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公司 2024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合法合规,关联交易均遵照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进行,定价公允,未发现通过此项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关联交易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审查无异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上述事项外,在报告期内,本人未发现公司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对外担保情况
2024 年度,公司的对外担保均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无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公司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披露财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制并披露了《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3 年年度报告》经公司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真实反映了公司实际情况。
同时,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报告期内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认为公司在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的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内部控制运行总体良好,公司编制的《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
情况。
(四)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对 2021 年度至 2023 年度的部分定期报告进行了会计差
错更正,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更正后的信息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时,本人已督促公司相关财务人员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和专业技能,对财务核算进行全面审视和梳理,检查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核算水平。
(五)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鉴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满足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时在为公司提供 2023 年度审计服务期间,表现出较强的专业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决定续聘中兴财光华为公司及子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
公司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审计工作的时效性、连续性、独立性和客观性。本人从执业资质、专业性和资源、独立性、流程有效性和费用定价等方面对中兴财光华进行了审核,认为中兴财光华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合理,能够满足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和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
(六)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 2023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完成了非交易过户,并已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对已离职员工持有份额再分配的审议程序、参与对象等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员工激励体系,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其利益与公司
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相结合,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且薪酬方案和考核标准科学、合理、公平,符合行业薪酬水平、公司发展阶段及财务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内部控制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高度关注公司内部控制情况,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的沟通与交流,报告期内公司治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未发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