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微:公司章程(2025年4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4-24 16:58:57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二五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4
第三章 股份......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9
第五章 董事会......29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43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5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51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52
第十章 修改章程......56
第十一章 附则......5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其前身深圳市力合微电子有限公司依法变更设立,深圳市力合微电子有限公司原有各投资者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23041XA)。
第三条 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700万股,于2020年7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Leaguer (Shenzhen) Micro Electronics Corp. (LME)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高新技术产业园清华信息港科研楼11楼1101
邮政编码:51805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1,177,380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总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在公司的业务范围内努力创新及开拓,将公司发展成为在产品、技术、服务以及市场等方面具有高度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集成电路、计算机软件和电子信息产品的设计开发及销售(不含限制项目及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进出口贸易。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相关电力设备的安装、调试和运维服务;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网络设备制造、网络设备销售。(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
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涉及资质证的凭资质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电力线载波通信模块及产品、微功率无线通信模块及产品、远程抄表系统及终端采集设备、电力通信监测系统及产品、路灯智能控制系统及产品、智能家居控制系统及产品、仪器仪表、协议转换器、物联网系统及产品的研发、生产、加工、销售及配套技术和服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具体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认购股份数(万
股)
1 深圳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014.06.27 以净资产折股 1,300.00
2 刘鲲 2014.06.27 以净资产折股 829.00
3 上海古树园投资管理有限公 2014.06.27 以净资产折股 740.00
司
4 宁波东钱智汇股权投资合伙 2014.06.27 以净资产折股 500.00
企业(有限合伙)
5 杭州立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014.06.27 以净资产折股 470.00
6 沈陈霖 2014.06.27 以净资产折股 333.33
7 李志云 2014.06.27 以净资产折股 300.00
8 樊红 2014.06.27 以净资产折股 293.75
9 刘元成 2014.06.27 以净资产折股 260.00
10 深圳市宏敏利投资合伙企业 2014.06.27 以净资产折股 250.00
(有限合伙)
11 陈金城 2014.06.27 以净资产折股 200.00
12 华峰集团有限公司 2014.06.27 以净资产折股 200.00
13 深圳市目标创新投资合伙企 2014.06.27 以净资产折股 187.25
业(有限合伙)
14 雷宗岱 2014.06.27 以净资产折股 166.67
15 葛慧丽 2014.06.27 以净资产折股 160.00
16 深圳市志行正恒投资合伙企 2014.06.27 以净资产折股 153.00
业(有限合伙)
17 北京海辉石投资发展股份有 2014.06.27 以净资产折股 150.00
限公司
18 吴颖 2014.06.27 以净资产折股 140.00
19 冯震罡 2014.06.27 以净资产折股 138.00
20 朱方 2014.06.27 以净资产折股 100.00
21 朱征 2014.06.27 以净资产折股 100.00
22 刘丽琳 2014.06.27 以净资产折股 99.00
23 孔国兴 2014.06.27 以净资产折股 50.00
24 周晓新 2014.06.27 以净资产折股 50.00
25 金涛 2014.06.27 以净资产折股 50.00
26 陈昌 2014.06.27 以净资产折股 50.00
27 郑建娣 2014.06.27 以净资产折股 30.00
合 计 7,300.00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7,30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121,177,380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债券持有人会议事宜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总额变更等事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发行文件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