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邦新材: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4-24 18:21:50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邦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通过与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沟通交流;与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相关人员沟通交流;查阅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会议资料、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等相关文件;查阅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查看生产经营现场等措施,从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合规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审计了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并出具了容诚审字[2025]200Z1569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
为强邦新材 2024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
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国泰海通证券认为: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
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了较为完备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相关规章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黄蕾 周永鹏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