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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焰控股:《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4-24 23:20:30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 2000 年 4 月 24 日 第三条 公司于 2000 年 4 月 24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000万 “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
股,于 2000 年 6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000 万股,于
易所上市。 2000 年 6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
人。 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为
执行事务的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
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新增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务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经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
财务负责人。 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党章》的规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党章》的规
定,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以 定,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下简称“公司党委会”)和纪律检查委员 (以下简称“公司党委会”)和纪律检会 (以下简称“公司纪委”),开展党的 查委员会 (以下简称“公司纪委”),活动。党组织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 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是公司法人治理机组成部分,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 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公司发挥领导治核心作用,围绕把方向、管大局、保 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围绕把方向、管落实开展工作。公司配备足够数量的党 大局、保落实开展工作。公司配备足够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 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制写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 置、人员编制写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作经费列入公司财务预算,从公司管理 制,党组织工作经费列入公司财务预
费用税前列支。 算,从公司管理费用税前列支。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 参与重大问题决策是国有企业党
先听取公司党委会的意见。重大经营管 组织的重要职责,是党组织发挥领导核理事项必须经党委会研究讨论后,再由 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的基本途径,重大经
董事会或管理层作出决定。 营管理事项需经党委会研究讨论后,再
公司党委会可以对董事会或总经理 由股东会、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议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 并执行。
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 公司党委会可以对董事会或经理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 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
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议,或者向董事会、经理推荐提名人
公司党委会工作和自身建设等,按 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
照《党章》等有关规定办理。 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公司党委会工作和自身建设等,按
照《党章》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民币标明面值。 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967,502,660 股,全部为普通股。 数为 967,502,660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助。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在遵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届
时规定的前提下,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式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四条第(一) 项、第(二) 项 规定的情形 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议; 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 议。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属于第(二) 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三) 项、第(五) 项、第(六) 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公司合计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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