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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通科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终止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4-25 19:5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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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终止相关事项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0192】号
二〇二五年四月

释 义
在本文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本所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浩通科技/上市公司/ 指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修改后)
《考核管理办法》 指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激励计划 指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
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
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归属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
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本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
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自律监管指南第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
1 号》 办理》
《公司章程》 指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终止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0192】号
致: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浩通科技的委托,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法律意见书》中直接援引的其他机构向浩通科技出具的文件内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浩通科技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浩通科技为本次实行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浩通科技在激励计划相关备案或公告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引用部分或全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浩通科技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核实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2、2023 年 5 月 8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修改后)》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3 年 5 月 8 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修改后)》的议案。
2023 年 5 月 18 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修改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23 年 7 月 11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拟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3 年 7 月 11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9 万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30.07 元/股。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2023 年 7 月 11 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拟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3
年 7 月 11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9 万股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30.07 元/股。
4、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
2023 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鉴于公司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调整为 29.67 元/股;因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作废限制性股票共计 86.9 万股。同日,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调整 2023 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 2023
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同意鉴于公司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调整为 29.67 元/股;因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作废限制性股票共计 86.9 万股。
5、2024 年 5 月 17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向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5 年 5 月 17 日为
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同日,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一致同意以 2024 年 5 月 17 日为公司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9.67 元/股。
2025 年 5 月 17 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向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的议案,认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5 年 5 月 17 日为预留授予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激励计划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终止的批准与授权
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终止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已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六会议审议通过《终止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监事会同意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终止。
《终止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激励计划终止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终止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终止,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终止尚需取得股东会审议通过,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相关登记等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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