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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禾食品: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贝政新)

公告时间:2025-04-25 21:28:39

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4年度述职报告(贝政新)
本人作为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4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职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
2024 年 12 月 30 日,本人因公司换届选举,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及各专门委员会中相关职务。现将本人 2024 年度任职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贝政新,1952 年 11 月出生,本科学历。曾任苏州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杭州潜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州大学商学院教授。现任国联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没有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本人具有《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保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在审议相关事项尤其是重大事项时,与公司 及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细致研读相关资料,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充分利用自身 专业知识,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利,以此保 障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报告期内,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 议的情况。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参加股东
独立董 大会情况
事姓名 应出席 亲自出 以通讯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
次数 席次数 方式出 席次数 次数 次未亲自出 出席次数
席次数 席会议
贝政新 9 9 7 0 0 否 3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的会议共计 10 次,其中审计委员会 8 次、提名委员会 1 次、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 1 次。在审议及决策相关重大事项时,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充分发 挥自身领域的专业特长,认真履行职责,有效提高了决策效率。本人认为,各次 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 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在公司年度审计和年报编制过程中,本人积极与内部 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相关业务状况进行沟 通,在公司年度审计、审计机构评价及选聘、内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关于年度报告相关工作,本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召开了事 前、事中、事后沟通会议,沟通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对年审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 是否发现重大问题进行了询问,包括本年度公司及所处行业主要变化和风险应对 化解情况、上年审计风险点、应对措施及公司整改措施等事项,并提出了重要风 险领域与审计应对策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密切联系,认真 履行了监督职责。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等方式,直接与中小股东进行互动交 流,听取中小股东诉求,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 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
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时刻关注公司相关动态,通过现场交流、电话等多种沟通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本人与内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内审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完备,财务信息真实,内控全面有效。本人担任提名委员会委员期间,对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核,认为候选人在任职资格方面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能力,从过往工作经历判断,能够胜任相应的岗位职责,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有关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报告期内,本人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并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规范运作,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公司重大经营、投资事项均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
(二)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本人对报告期间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认真审核,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定期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进行检查。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程序等进行了持续跟进,并按照上市监管要求对公司拟披露定期报告的格式及内容进行了仔细审阅,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反映出公司当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避免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违规或泄露信息的行为。
本人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本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听取了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内容、形式符合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的现状,未发生违反《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按照上市监管规定,本人对报告期间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报告期间,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重视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机制的建立健全,并通过审计委员会对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效能进行持续检讨,评估其有效性。管理层组织企业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的日常运行并定期向董事会进行跟进汇报。报告期间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的建立和运行完整有效,覆盖了各个主要业务板块,未发现内部控制体系存在重大缺陷。
(六)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公司制定并不断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从机制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2024年公司按照监管规定,坚持合规、透明、充分和持续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与责任,确保股东及投资者能够及时和完整地了解公司信息。
(七)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由于 2023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实现较大幅度的增长,主要原材料价格回落,公司产品毛利率有所增长,因此 2023 年度公司业绩较上年同期实现
较大增长,基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0 日披露了 2023 年年度业绩预告。
(八)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经查阅财务总监候选人沈学良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信息,本人认为候选人能够胜任相应的岗位职责,同时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有关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同意提名沈学良为财务总监候选人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并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公司聘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外部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对公司审计过程中,态度认真、工作严谨、行为规范,结论客观,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报表发表意见。公司续聘其为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一)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制定了稳定持续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程序及机制,注重股东回报,
持续向股东提供现金分红。根据公司对股东的承诺,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及 2024 年 5 月 9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 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2024 年 6 月,公司以
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 400,01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8 元(含税),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4,056,398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合计 110,867,008.56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因素,
符合公司实际;公司董事会对于该项方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十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未变更或豁免承诺,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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