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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大智能: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石海峰)

公告时间:2025-04-26 01:33:00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切实维护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的要求,勤勉尽责;报告期内,本人充分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忠实履行职责,积极出席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公正、客观的明确意见,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4 年度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本人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
本人石海峰,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2 年 10 月出生,本科学历,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高端人才、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高级会计师、税务师、造价工程师。曾任职于辽宁外汇商品供应总公司、辽宁唯实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现任辽宁唯实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辽宁分所法定代表人、长白计算机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2022 年 12 月 30 日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自查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自身履职的独立性进行了自查,认为本人均符合独立性要求,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未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4 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 11 次,召开股东大会 3 次(其中年度股
东大会 1 次、临时股东大会 2 次),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履行职责,未发生过缺席现象,出席有关会议情况如下表: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姓名 应出席次数 现场出席次数 通讯方式 委托出席 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出席次数 次数
石海峰 11 8 3 0 3
本年度,本人对各次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材料和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均进行了认真地审核和查验,并以谨慎的态度在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认为这些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根据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要求,本人与其他二位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 2023年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1.审计委员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席,组织召开并出席会议 8 次,就公司定期报告、续聘审计机构、关联交易等议案进行了审议。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公司内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主席的职责。
2.提名委员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共召开了 3 次会议。本人作为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委员,均亲自出席会议,无缺席或委托出席会议的情况。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后备人才的培养计划进行了审议。切实履行了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召开了 1 次会议。本人作为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亲自出席本次会议,未缺席或委托出席。就公司 2024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进行了审议。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2024 年度,公司共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 次,本人均出席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无缺席或委托出席会议的情况。对《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本人在 2024 年任职期间内,未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1.无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的情况;
2.无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3.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4.无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支持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开展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的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于每次需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在日常履职过程中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判断,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通过参加公司股东会的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了解中小股东的关注点、诉求和建议。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人主动学习并掌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培训活动,深化对各项规章制度及法人治理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对公司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意识和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六)在公司进行现场工作的情况
2024 年,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实地考察、电话沟通、走访外省分公司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全年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超过 15 个工作日。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全面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规范运作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关注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执行情况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在本人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地配合和支持,详细讲解了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提交了详细的会议文件,使本人能够依据相关材料和信息,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在 2024 年度重点关注了公司关联交易、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差错更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等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执行以及披露情况,对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作出了独立明确的判断,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了监督。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1.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4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和第五
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向银行申请
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 2024 年 4 月 1 日召
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人在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前已在第五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针对控股股东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具体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本人对上述事项核查后认为:
公司控股股东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是为了支持公司的发展,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该项关联交易。
2.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和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人在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前已在第五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针对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进行了核查,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本人对上述事项核查后认为:
公司对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依据公司经营需要,属于公司正常业务往来。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化原则,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运营实际,能对公司经营起到积极作用,且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损害公司利益
及中小股东利益。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的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等,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展示了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3 年年度报告》经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审议披露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该
议案已经 2024 年 9 月 13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人
对上述事项核查后认为: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和执业资质,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在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对于规范公司的财务运作,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公司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
意续聘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至 2022 年度非经常性损益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更正后的信息能够更加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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