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泰山: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程乃胜)
公告时间:2025-04-27 15:44:17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程乃胜)
2024年12月30日,经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补选本人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本人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独立董事的权利,认真审议董事会会议的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就2024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程乃胜,1963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生导师。曾任安徽师范大学经济法政学院教师、副院长兼法律系主任、政法学院副院长,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学校教务委员会主任。现任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二级教授,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12月30日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自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以来,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概况
2024年度,本人于任职期间积极参加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主动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一)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了6次股东大会,其中本人任期内召开1次,本人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了12次董事会会议,其中本人任期内召开1次,本人以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均表示赞成,无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形。
(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1.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正地披露信息,促进投资者关系管理,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2.在落实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机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密切关注公司关联交易等重点事项合法合规性。除参加公司会议外,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主动关注市场中介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公司的报道及评价,及时获悉公司运行状态。
(四)现场履职情况
2024年度,本人通过现场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等会议,深入了解了公司的内部控制状况,审慎发表意见并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持良好沟通,积极建言献策。合计年度现场工作时间1天。
(五)行使特别职权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未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会议场地及办公场所,并由董事会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配合开展工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各项工作,真实、全面地提供信息,接受电话问询,参加电话会议、参与讨论,虚心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建议,对能否采纳认真求证。未发生拒绝、阻碍或者隐瞒有关信息、干预独立行使职权等不当行为。
三、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2024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谨慎、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参与公司治理,密切关注公司重大事项情况,充分发挥了本人在公司经营、管理、风控等方面的经验和专长,客观、公正、独立地作出对相关事项的判断,认真审阅各项会议议案,促进了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并为公司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推动公司治理体系的完善。
2025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的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加强同公司董事会、经营层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提高董事会决策能力,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独立董事:程乃胜
2025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