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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4月)

公告时间:2025-04-27 17:57:39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工 作 细 则
2025 年 4 月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决策
水平,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四
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
实际情况,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成员为 1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2
名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1/3 以上全体董事的提名,并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新任委员在该次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
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审计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定,自前述事实
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负责对公司会计资料、内部控制制度等事项进行审计和评估,
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
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六)向董事会提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提名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
(八)向董事会提议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九)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十)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十一)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为审计委员
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
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以及对
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
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
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
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
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每季度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每年
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
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
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
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
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并于会议召开 5 日前以书面、电话、电子邮
件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
2 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审计委员会会
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前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但是遇有紧急
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
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也未指定人选的,由审计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
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筹备,主要包括:
(一)准备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
(二)印发会议通知和有关资料;
(三)收集会议召集人提出的提案,及时向主任委员或召集人汇报,在授权范围内向委
员作必要的说明,以提高议事效率;
(四)安排会议的地点和条件;
(五)与会务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委员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情况紧急下,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开的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的,会
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上述会议通知所需包括内容的第(一)、(二)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九条 公司将在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地点(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确定的地点)设置会场,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并可采用现场会议与电子通讯(电话、视频、即时
通讯软件等)方式相结合的形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视频、电话、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召开,但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委员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原则上应亲自出席会议。
公司内审机构负责人应当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公司有关部门
负责人列席会议,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书面委托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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