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股份:新化股份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8 15:57:40
证券代码:603867 证券简称:新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7
转债代码:113663 转债简称:新化转债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27 日召
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的议案》。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
排》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并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办理工商备案。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和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新化化工股份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新化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全称:Zhejiang Xinhua
Chemical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建德市洋溪街道新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建德市洋溪街道
安江路909 号。 新安江路909号,邮编:311607。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总
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
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中国共产
管理人员。 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中国共产 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
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解决。协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商不成的,通过公司住所地法院解决。
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公司住所地法院解决。
第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2 第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3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财务负责人(财务总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财务负责人(财务总
监,下同)1 名、总工程师 1 名,由董事会聘 监,下同)1 名、总工程师 1 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 秘书、财务总监和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有同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面值,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为中国证券 明面值,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认购的股份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 105,000,000.00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认购的股份数、出
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人提供任何资助。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款(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