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胜新材:天健: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28 16:59:29
目 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 1—2 页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第 3—10 页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5〕8830 号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胜新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2024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鼎胜新材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鼎胜新材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鼎胜新材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 号)的
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鼎胜新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鼎胜新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2024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
(上证发〔2023〕193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鼎胜新材公司募集资金 2024 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印发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上
证发〔2023〕193 号)的规定,将本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6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254.00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125,400.00 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752.40 万元(其中发行费用 709.81 万元,税款 42.59
万元,税款由本公司以自有资金承担)后的募集资金为 124,647.60 万元,已由承销商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律师费、会计
师费、资信评级费、债券发行登记费和法定信息披露费等其他发行费用 231.13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24,459.06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9〕82 号)。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序号 金 额
募集资金净额 A 124,459.06
项目投入 B1 80,955.36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B2 1,830.86
项目投入 C1 10,398.35
本期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C2 11.49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项目投入 D1=B1+C1 91,353.71
利息收入净额 D2=B2+C2 1,842.35
应结余募集资金 E=A-D1+D2 34,947.70
募集资金账户余额 F1 47.70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 F2 34,900.00
流动资金余额
小计 F=F1+F2 34,947.70
差异 G=E-F 0.00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
针对 2019 年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根据《管理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5 月6 日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可
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全资子公司新设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将“年产 6 万吨铝合金车身板产业化建设项目”变更为由全资子公司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实施的“年产 80 万吨电池箔及配套坯料项目”,并将原项目剩余募集资金用于变更后的项目投资。根据《管理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5 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签订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
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可转换
公司债券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投入其他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将“铝板带箔生产线技术改造升级项目”变更为由全资子公司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实施的“年产80 万吨电池箔及配套坯料项目”,并将原项目剩余募集资金用于变更后的项目投资。根据《管理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内蒙古
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6 日与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有 2 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 备 注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104050019200360405 148,366.65 活期存款
司镇江润州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32050175863609188888 328,673.23 活期存款
司镇江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104050029200125771 已注销
司镇江润州支行
合 计 477,039.88
注:公司已终止实施“铝板带箔生产线技术改造升级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全部投入到“年产 80 万吨电池箔及配套坯料项目”,因此公司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1104050019200360405)用于“年产 80 万吨电池箔及配套坯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1104050029200125771 不再
使用,为方便公司账户管理,公司已于 2024 年 9 月 9 日完成了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销
户工作。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 1。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募集资金项目中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因募集资金的使用投入与公司各项业务发展的非募集资金使用投入之间存在有机联系,难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