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潞安环能:潞安环能关于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8 21:58:51

证券代码:601699 股票简称:潞安环能 公告编号:2025-018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优化债务结构,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需求,公司拟发行公司债券,发行本金不超过 50 亿元。
2025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的议案》,拟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现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预案和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照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债券的资格和条件,对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自查,情况如下:
在组织机构方面,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建立、健全了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在内的法人治理结构及相关工作制度,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相关要求。
在公司利润方面,公司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的合并报表归属于
母公 司所有者 的净利 润分别为 1,416,826.17 万元 、792,159.85 万元和
244,951.83 万元,近三年平均数为 817,979.28 万元,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本次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及《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要求。
在资产结构及现金流量方面,公司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的资产
负债率分别为 48.08%、43.04%和 40.24%,资产负债结构合理。公司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分别为 3,376,867.48 万元、885,224.03 万元和 496,425.61 万元,现金流量水平正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相关要求。
在资金用途方面,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公司债务、补充流动资金、收购资产、收购股权、项目投资等法律法规允许的用途,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下列情形:
(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二)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综上,本次发行条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要求。
二、本次公司债券发行方案
(一)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票面金额
本次公司债券采取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50 亿元,可采取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具体发行规模、是否分期发行及分期方式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获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本次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二)债券类型
本次公司债券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一般公司债券及其他各类专项品种等。
(三)发行对象
本次公司债券仅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专业投资者的范围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确定。
(四)债券期限
本次公司债券的基础期限为不超过 10 年(含 10 年),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
合品种。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获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五)利率及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最终票面利率将根据网下询价簿记结果,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有关规定协商一致,在利率询价区间内确定。
(六)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公司债务、补充流动资金、收购资产、收购股权、项目投资等法律法规允许的用途。具体用途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获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七)担保安排
公司信用评级较高,可直接信用发行,无需增信措施,降低发行成本。
(八)承销方式
本次公司债券由主承销商组织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九)偿债保障措施
公司承诺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本次公司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
付债券本息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相应偿债保障措施,并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相关措施的一切事宜。偿债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公司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十)决议有效期
本次公司债券的决议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文件到期之日止。
三、本次公司债券授权事宜
为高效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过程中的具体事宜,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获授权人士,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届时的市场条件,从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
(一)确定本次发行的具体金额、期限、承销方式及发行时机等具体发行方案;
(二)决定聘请为本次发行提供服务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
(三)负责修订、签署和申报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法律文件,并办理相关申报、注册等手续;
(四)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募集资金在上述募集资金用途内的具体使用安排;
(五)如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公司股东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六)办理与公司债券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本授权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四、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 2024 年 12 月末,公司无对外担保。
此案需提请股东会逐项审议。
特此公告。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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