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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科达:未来三年(2025-2027)分红回报规划

公告时间:2025-04-29 00:37:48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完善和健全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持续、稳定、科学地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5]5 号)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分红回报规划》”或“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分红回报规划考虑的主要因素
公司着眼于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以及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原则
(一)本规划的制定或调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分红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
的相关规定。
2、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 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 利润分配。
3、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 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公司实施中期分红,则审计机构应已对公司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 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30%。
(4)无董事会认为不适宜现金分红的其他情况。
4、现金分红的比例
当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同时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5、股票股利的分配
公司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考虑现金分红优先及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及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调整机制
1、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方案,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2、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及监督约束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6)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六、股东利润分配意见的征求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回答投资者的日常咨询,充分征求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及利润分配的意见及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并负责解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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