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迪股份: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9 18:35:32
证券代码:605288 证券简称:凯迪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9
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公司会
议室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二、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 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 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和财务负责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与股本结构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
(一)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 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分别为:
数、出资方式分别为: 1、周殊程以原持有的常州市凯迪电
1、周殊程以原持有的常州市凯迪 器有限公司的净资产折股出资 1,100 万
电器有限公司的净资产折股出资 股,出资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21 日;
1,100 万股; 2、周荣清以原持有的常州市凯迪电
2、周荣清以原持有的常州市凯迪 器有限公司的净资产折股出资 15 万股,
电器有限公司的净资产折股出资 15 出资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21 日;
万股; 3、周林玉以原持有的常州市凯迪电
3、周林玉以原持有的常州市凯迪 器有限公司的净资产折股出资 20 万股,
电器有限公司的净资产折股出资 20 出资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21 日;
万股; 4、常州市凯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4、常州市凯恒投资中心(有限合 以原持有的常州市凯迪电器有限公司的伙)以原持有的常州市凯迪电器有限 净资产折股出资 200 万股,出资时间为
公司的净资产折股出资 200 万股; 2016 年 3 月 21 日;
公 司 设 立 时 发 行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1,335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提供任何资助。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
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列方式增加资本: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
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股份。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内行限制转让期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 使质权。
限制转让期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券。 ···
··· 有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
有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份变动及披露事项本章程没有规定的,适人员所持股份变动及披露事项本章程 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 公司的相关制度的规定。
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的相关制度
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列权利: 权利:
(一)··· (一)····
(五)查阅和复制本章程、股东 (五)查阅和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会计报告,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告,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要求 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