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装备: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公告时间:2025-04-29 22:42:47
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四章 审计权限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六章 罚 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推动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装备”或“公司”)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化装备内部审计包括监督与服务两大核心职能,围绕公司战略发展和改革创新目标,通过独立、客观的确认、评价与建议,推动公司发展战略的贯彻落实,促进企业合规运营和管理提升,为公司战略使命达成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监督保障与服务支持。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化装备本部、中化装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含相对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受托管理的企业(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中化装备设立独立的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促进企业规范经营。
第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要求的基本素质,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培训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自律、恪尽职守、严守机密。
第六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任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七条 为保证审计的客观性与公正性,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在项目开展前主动提出,经主管领导审议批准后方可继续参与项目。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独立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
被审计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八条 审计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管理要求制订审计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等监督检查工作,出具审计报告,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跟进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完成情况。
(三)负责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跟踪内控缺陷整改落实。
(四)根据公司投资管理制度要求,组织实施项目后评价。
(五)负责公司审计管理体系建设、制度建设及队伍建设。
(六)负责公司违规追责体系建设,开展违规追责工作,并对各单位进行指导监督。
(七)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定期汇报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落实会议相关决定。
(八)与上级审计机构的日常联络及配合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按照管理要求,对经营异常或问题事项开展专项调查,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条 审计部接受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的邀请,参加或协助其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过程中的涉密事项,按照保密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门部门及岗位对接审计工作要求,完成本单位审计相关工作。
第四章 审计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有以下权限:
(一)获得各职能部门所辖职责范围内相关资料,作为审计计划编制、审计项目前期调研的依据。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获得公司各业务系统查询权限,实时检查系统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管理等有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审计机构对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应予以配合。
(六)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以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及时报告、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理建议。
(八)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
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提出表彰建议。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依据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公司内部审计相关制度实施审计程序,包括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并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年初提前确定审计计划资源配置,明确各项目审计组人员安排。
(二)审计项目实施前,深入开展审前调查工作,全方位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信息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审计方案并报公司领导批准。
(三)提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遇公司管理层交办的紧急或特殊任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四)按照审计方案,采用恰当的审计方法实施现场审计,收集审计线索,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需被审计单位签署意见,同时审计项目负责人复核签字,完成底稿双签。
(五)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编写审计报告,经部门讨论后形成征求意见稿;必要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完成上述流程后将审计报告上报公司领导批示。
(六)根据公司领导批示出具《审计整改通知书》并跟踪被审计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审计整改工作应按照公司审计整改工作程序执行。
(七)将审计成果反馈至相关业务管理部门,作为考核奖惩、规范管理的重要依据,有效促进审计成果运用。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构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据公司管理制度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或公司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构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公司管理制度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或者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和有关主管单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违反国家、中国中化或公司相关规定,审计机构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国中化或公司管理制度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或者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和有关主管单位处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十八条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据公司管理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据公司管理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批准后施行,原《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