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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路通信:关于公司与罗剑平、郭依勤相关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09 16:37:44

证券代码:002446 证券简称:盛路通信 公告编号:2025-026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罗剑平、郭依勤相关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一)事实情况及纠纷原因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 2020 年 8 月 19 日召开了 2020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深圳市合正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向罗剑平、郭依勤转让所持深圳市合正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正电子”)100%股权、公司享有的对罗剑平、郭依勤的业绩补偿权利以及公司对合正电子享有的全部债权。
上述交易对价共计为 48,000 万元,其中,公司持有合正电子 100%股权的交
易对价为 4,800 万元,公司享有的对罗剑平、郭依勤的业绩补偿权利作价为 14,000万元,公司对合正电子债权的交易对价为 29,200 万元。
(二)提起诉讼情况
经公司反复调查、追缴、诉讼、调解及协商展期后,罗剑平、郭依勤仅支付
了 7,800 万元。2021 年 12 月,基于罗剑平、郭依勤未按照《民事调解书》([2020]
粤 06 民初 248 号)履行支付义务,公司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佛山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 年 1 月,公司收到佛山中院《执行裁定书》,因执行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佛山中院裁定驳回公司强制执行的申请。驳回后,公司于 2023 年 1 月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水法院”)提起了诉讼,本次诉讼过程中,公司收到了罗剑平、郭依勤向公司出质的部分资产的处置款500 万元。2023 年 7 月,公司收到了三水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粤0607 民初 376 号),法院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因罗剑平、郭依勤并未按照上述判决书要求按时履行偿债义务,公司于 2023 年 8 月向三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并获得三水法院受理。2023 年 10 月,公司收到了三水法院划拨的司法强制执行款 5,458.13 万元。根据三水法院执行局的调查和评估,罗剑平、郭依勤名下的全部资产(房产+股权)拍卖(含一拍和二拍)价款在优先支付抵押权人、拍卖手续费、税费等费用后,没有能够偿债的剩余款项。
2024 年 8 月,三水法院收到了罗剑平、郭依勤提出的《执行和解申请书》,
2024 年 11 月 12 日,在三水法院的主持下,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剑平、郭依勤签
署了《执行和解协议书》,由被执行人自愿通过寻求第三方亲友帮助代偿的方式,
以“合法现金人民币 2,500 万元+税后净值 4,000 万元的合法房产”,合计 6,500
万元和解双方剩余的全部债权债务。2024 年 11 月,公司收到了三水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3)粤 0607 执 4206 号之十五],因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剑平、郭依勤在执行过程中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书》,且双方与第三方代偿人签署了《代偿协议》,依照相关规定,三水法院裁定:“(2023)粤 0607 执 4206 号案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上述内容具体详见《关于出售深圳市合正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3)、《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4)、《关于应收罗剑平、郭依勤债权款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2)、《关于应收罗剑平、郭依勤债权款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7)、《关于收到诉讼执行款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4)、《关于公司与罗剑平、郭依勤相关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2024-070、2024-073)。
二、最新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4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11 日召开了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罗剑平、郭依勤向法院提请与公司协商执行和解申请的议案》,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本次
和解的具体协商及协议签署。2024 年 11 月 12 日,在三水法院的主持下,公司
与被执行人罗剑平、郭依勤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书》(以下简称“原协议”),由被执行人通过寻求第三方亲友帮助代偿的方式,在一年内以“合法现金人民币
2,500 万元+税后净值 4,000 万元的合法房产”,合计人民币 6,500 万元和解双方剩
余的全部债权债务,第三方代偿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上述和解协议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罗剑平、郭依勤与代偿资产方未能谈妥,在三水法院的督促和主导下,为了确保被执行人不违背原协议约定的价值人民币 6,500 万元偿债义务继续完成,被执行人同意提供合法房产一次性提前抵偿原协议的全部人民币 6,500 万元债务,并对剩余尚未偿还的业绩补偿款173.70 万元将以现金方式付清。在被执行人提供了上述房产后,三水法院立即对该房产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查询和调查,确认其权属清晰,并已获得房产权利人的同意,且该房产无抵押、无担保、无查封、无租赁等权利负担,确保了其作为抵债资产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在充分确认了房产的基本情况后,三水法院组织了公司与被执行人共同前往房产所在地进行实地查看,进一步核实了房产状况,随后三水法院委托了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上述抵债房产进行了评估,为后续执行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了有力保障。鉴于上述情况,双方特在原协议的基础上签订《执行和解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8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签署<执行和解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执行人:罗剑平、郭依勤、黄斌
(三)具体约定的主要内容:
1、被执行人同意拟提供位于南京市秦淮区的不动产,根据现阶段江苏南京当地房产售价客观情况,经三水法院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上述抵债房产进行评估后,评估总价为 7,822.59 万元。此房产作为代偿抵债,作价人民币 6,500 万元,一次性提前抵偿原协议项下的全部剩余债务(即人民币 6,500 万元),多出的价值部分归申请执行人所有。
2、被执行人承诺该房产权属清晰,并已获得房产权利人同意,且无抵押、无担保、无查封、无租赁等权利负担。若有第三人主张权利,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及费用。
3、补充协议签订后 3 个月内,被执行人应配合申请执行人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或申请执行人指定方名下。在房产完成过户后 1 个月内,被执行人付清剩余业绩补偿款 173.70 万元。
4、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上述两项义务后,视为原协议项下全部债务(含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已清偿完毕,申请执行人不得就本案再向被执行人主张任何权
利。
5、补充协议内容履行完毕后,代偿人在原协议中的代偿责任及一切连带义务均予解除,申请执行人承诺不再对代偿人进行追偿。
6、补充协议履行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全部解除,申请执行人应向法院提交结案归档申请,并配合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措施。
7、若上述提及的南京抵债房产未能过户给申请执行人抵偿6,500万元债务,则被执行人仍须提供在法院指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下的6,500万元等价资产或现金,在原协议约定的最终到期时间之前偿还全部 6,500 万元债务。
8、双方同意,若被执行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完全履行补充协议,付清剩余业绩补偿款,以及将上述不动产房产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且和解协议执行期间,在法院的监督下,被执行人除法院已查清的财产外,没有其他可以用于偿债的可追索财产,双方就本案和解达成。申请执行人应出具写有本案和解事项达成执行完结的告知书给被执行人及供法院作为结案资料归档。若被执行人未在约定时间内付清剩余业绩补偿款、未交付上述不动产房产,申请执行人有权向三水法院申请
恢复执行【案号(2023)粤 0607 民初 376 号、执行案号(2023)粤 0607 执 4206
号】或就原协议未履行的相关义务进行诉讼。
9、补充协议所涉及的全部诉讼费、执行费及评估费用、税费均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对公司的影响
1、截至目前,公司已累计收回款项 13,826.30 万元,剩余尚未收回款项34,173.70 万元。公司与罗剑平、郭依勤签署了《执行和解补充协议》后,若罗剑平、郭依勤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偿还义务,预计公司还能收回 6,673.70 万元(现金与房产抵债合计 6,673.70 万元),收回后,视为全部债务已清偿完毕,根据和解补充协议的约定,公司不得再向被执行人主张追偿权利。
2、若罗剑平、郭依勤及相关方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完毕全部义务后,累计总偿还金额为 20,500 万元(包含上述已偿还的款项,其中现金偿还预计总金额为14,000 万元,房产抵债预计总金额为 6,500 万元),预计偿还总金额将覆盖 14,000万元业绩补偿权利价款。
3、公司遵循会计的谨慎性原则,已对罗剑平、郭依勤逾期债务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和解协议的执行涉及以物抵债、第三人代为清偿等方式,债权实现的
具体时间及最终收回金额尚存在不确定性。若罗剑平、郭依勤及相关方按和解补充协议执行,将会对公司产生积极的影响,预计冲回坏账准备金额为 6,673.70 万元,具体会计处理、影响金额以和解实施及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4、若罗剑平、郭依勤及相关方未按相关协议执行,则公司有权向三水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就和解协议未履行的相关义务进行诉讼。若罗剑平、郭依勤及相关方存在财产情况报告不实,隐匿、转移财产或者其他逃避债务情形的,公司保留向被执行人追责的权利。
5、公司将严格依照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加强与相关各方的沟通,积极督促罗剑平、郭依勤及相关方严格按照和解补充协议履行偿债义务,并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执行和解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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