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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利电气: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12 17: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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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5 月 12 日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电气”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会议的人员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百利电气董事会九届三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于
2025 年 4 月 19 日 以 公 告 形 式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了《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5 月 12 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2 日 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2 日 09:15-15:00。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会议地点: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民和道 12 号。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公司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5年 5 月 6 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50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42,761,6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0917%。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30,039,3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922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 投票表 决的股 东共计 502 人, 代表公 司有表 决权股 份
12,722,28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696%。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及会议相关材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5.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且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4、5、6、7、
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639,892,86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99.5536%;
反对 2,625,2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0.4084%;
弃权 243,5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380%。
2.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639,865,16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99.5493%;
反对 2,664,7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0.4145%;
弃权 231,7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362%。
3.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639,654,4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99.5165%;
反对 2,691,9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0.4188%;
弃权 415,2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647%。
4.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 639,810,8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99.5409%;
反对 2,632,1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0.4095%;
弃权 318,6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496%。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60,203,9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95.3277%;反对 2,632,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4.1677%;弃权 318,6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5046%。
5.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639,435,4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99.4825%;
反对 3,133,8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0.4875%;
弃权 192,3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3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59,828,5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94.7333%;反对 3,133,8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4.9621%;弃权 192,3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3046%。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640,023,8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99.5740%;

反对 2,424,3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0.3771%;
弃权 313,4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489%。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60,416,9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95.6649%;反对 2,424,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3.8387%;弃权 313,4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4964%。
7.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同意 639,981,56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99.5674%;
反对 2,346,5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0.3650%;
弃权 433,5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676%。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60,374,6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95.5980%;反对 2,346,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3.7155%;弃权 433,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6865%。
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同意 639,249,7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99.4536%;

反对 3,335,5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0.5189%;
弃权 176,3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275%。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59,642,8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94.4392%;反对 3,335,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5.2815%;弃权 176,3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279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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