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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世科:《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5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5-12 18:35:30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行业特征、风险水平等因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
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
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内部审
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 工作
经验,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不
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部门、单位或人员(以下统称“被 审计
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内部控制制度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
成决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
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当建立起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应当按照公司的内部规定追
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监管要
求不一致或未作规定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监管要求为
准。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5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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