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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精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5-14 18:29:3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精密”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对格林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间自格林精密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持续督导期间”)。本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格林精密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中国深圳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号
法定代表人 霍达
保荐代表人 张燚、汤玮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 格林精密
证券代码 300960
注册资本 41,338.00 万元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三栋数码工业园
主要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三栋数码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吴宝玉
实际控制人 吴宝玉、吴宝发
董事会秘书 白国昌
联系电话 0752—331582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4 月 15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本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公司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会计信息、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格林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本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
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期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核查报告和持续督导年度报告等相关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格林精密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发行费用
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截止2021年7月3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金额合计人民币73,758,711.56元,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董事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审验,出具了《关于广东格林精密件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3-511号)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二)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及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
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及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内部投资结
构、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基于单个募投项目投资总金额不变的基础上进行,是公司经过综合论证项目实施环境及后续建设需要,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战略审慎决定的,不构成公司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影响,同时有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公司资源配置,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董事会同意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及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三)调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
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及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该议案中“公司为更好的实施“精密结构件智能制造技改与扩产项目”拟增加“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甘陂村地段(惠州市创祥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厂区内)A栋一楼整层及二楼整层”为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并增加“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为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四)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在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额和投资项目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将“精密结构件智能制造技改与扩产项目”的投资建设期截止时间由2023年4月延长至2024年4月;将“研发中心扩建项目”的投资建设期截止时间由2023年4月延长至2025年4月。
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在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额和投资项目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将“精密结构件智能制造技改与扩产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由2024年4月延长至2026年4月。
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在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额和投资项目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将“研发中心扩建项目”的投资建设期截止时间由2023年4月延长至2027年4月。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五)使用超募资金购买土地使用权
2023年10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超募资金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所有剩余超募资金购买位于惠州市惠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鹿岗片区03单
元的土地使用权,用于投资建设“精密结构件及智能制造生产基地项目”,其余不足部分由公司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支付。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相关事宜及签署相关文件。。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六)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变更
因公司原保荐代表人申孝亮先生工作变动,不再负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招商证券指派保荐代表人汤玮女士自2022年9月29日起接替申孝亮先生承担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工作,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因公司原保荐代表人康自强先生工作变动,不再负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招商证券指派保荐代表人张燚先生自2023年10月27日起接替康自强先生承担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工作,继续履
行相关职责。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本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发生重要事项时,公司及时通知本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同时应本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交流,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等,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本保荐机构保持了良好沟通和配合。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保荐机构对格林精密持续督导期间内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
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格林精密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经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与使用的有关凭证、银行对账单,并审阅公司2021年至2024年的审计报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会计师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以及公司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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