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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富中国: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6-04 19:00:35

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内部审计是指,公司稽核部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分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进行的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稽核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章程,遵循客观性、政策性和预防为主的原则,对公司、子公司及分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进行独立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专业会计人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第六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稽核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在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
展工作。
第七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公司聘请一名稽核部负责人,作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负责公司内部审计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严格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稽核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具有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管理等工作背景。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合理的结构,配置多专业人员以适应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
第十二条 根据审计具体项目需要,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可临时性聘任一定数量的兼职审计人员,包括审计专业以外的专家和专业人员,作为特邀审计员参加特定审计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树立风险管理意识,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与权限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 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子公司及分公司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 对公司、子公司及分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三) 对公司、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四)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及分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等;
(五) 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六) 对公司、子公司及分公司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 对公司、子公司及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检查和评审;
(八) 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九) 对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 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一) 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股东大会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 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 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 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 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
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 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主要任务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专项审计、管理审计等。
第二十条 财务审计,主要对公司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内控审计,主要是对公司整体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的审计。
第二十二条 专项审计,主要指对公司的收入、成本、费用及应收账款等公司资产、负债、利润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管理审计,主要指以公司的各管理部门为基本对象,通过对公司各管理部门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及其履行状况以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而进行的审计。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公开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公开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公开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保存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相关记录或者资料进行编号和归档,确保内部审计过程的可验证性。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和具体实施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公开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因审计工作需要,内部审计部门可请求公司管理层协助协调相关公司(部门)关系。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战略部署和工作重点,以风险和问题为导向,确定审计重点与审计频度,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选派合格、胜任的审计人员组成项目组,收集和研究审计项目相关背景资料,了解被审计单位的风险概况及内部控制,制订项目审计方案,做好审计项目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实施正式审计前三天下达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计公司(部门)。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组根据审计方案,以《内部控制手册》中的相关审计规范为基础,综合运用内控测试、分析性复核、抽样审计、计算机辅助审计等审计技术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并将审计过程和审计结论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六条 在执行审计实施工作计划并完成审计主要步骤后,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提出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应在五天内提出书面意见。内部审计部门应将审计报告附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委员会。经审核批准的审计报告是下达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有效依据。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依据审计报告,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和改进建议,拟定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包含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包含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包含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审计报告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内部审计部门提出,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一条 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公司应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四十二条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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