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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优绿能:公司章程(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6-18 18:50:27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5 年 6 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份......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8
第五章 董事会...... 27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8
第七章 监事会...... 4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2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48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9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52
第十二章 附则...... 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深圳市优优绿能电气有
限公司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市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并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440300350007413E。
第三条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50 万股,于 2025年 6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 UUGreenPower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 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同观路华力特工业
园第 1 栋 30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2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客户提供极具竞争力的核心设备及整体解决
方案,持续为客户创造价值。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动汽车充电
产品(包括电动汽车充电机电源模块、分体式充电柜、户外一体化桩、定制整流电源)、自动化装备和相关软件的研发、设计、系统集成、销售与技术服务(以上不含限制项目);充电站系统、整流电源模块及系统、操作电源模块及系统的设计;经营进出口业务;计算机软件及信息技术的技术开发、咨询和销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软件产品的开发和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新能源汽车配套设备、电力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制造、咨询和销售。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以有限公司经审计净资产为依据,按照各发起人在有
限公司的股权比例相应折算成其在公司的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股份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柏建国 8,107,800 27.03% 净资产 2022.04.20
2 邓礼宽 8,107,800 27.03% 净资产 2022.04.20
深圳市优电实业
3 合伙企业(有限 4,624,800 15.41% 净资产 2022.04.20
合伙)
4 ABB E-mobility 2,340,000 7.80% 净资产 2022.04.20
AG
深圳南山阿斯特
5 创新股权投资基 1,418,182 4.73% 净资产 2022.04.20
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6 万帮新能源投资 840,000 2.80% 净资产 2022.04.20
集团有限公司
共青城追远二期
7 创业投资合伙企 779,221 2.60% 净资产 2022.04.20
业(有限合伙)
上海中电投融和
8 股权投资基金合 600,000 2.00% 净资产 2022.04.20
伙企业(有限合
伙)
9 中金浦成投资有 584,416 1.95% 净资产 2022.04.20
限公司
深圳市高新投正
10 轩光明人才创业 584,416 1.95% 净资产 2022.04.20
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深圳前海天同创
11 业投资管理合伙 514,415 1.71% 净资产 2022.04.20
企业(有限合
伙)
12 深圳微禾致远投 514,415 1.71% 净资产 2022.04.20
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13 何优 464,935 1.55% 净资产 2022.04.20
深圳市星耀实业
14 合伙企业(有限 453,600 1.51% 净资产 2022.04.20
合伙)
嘉兴融和海川股
15 权投资合伙企业 66,000 0.22% 净资产 2022.04.20
(有限合伙)
合计 30,000,000 100.00%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200 万股,股本总额 4,200 万元,均为人民币
普通股(A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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