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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新环保: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

公告时间:2025-06-19 11:46:38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394 号
致: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环保”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华新环保拟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华新环保公告的《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华新环保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同意华新环保在其为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但华新环保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4、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5、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6、本所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上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方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7、本所已经得到公司以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8、本法律意见仅供华新环保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华新环保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根据华新环保提供的资料、公告文件及本所律师核查,华新环保系经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2637 号)同意,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12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公司股票简称为“华新环保”,股票代码为“301265”。
根 据 华 新 环 保 现 行 有 效 的 《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110112795101904A)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华新环保的基本情况如下: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军,住所为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北一街4 号 3-9 号,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固体废物治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总部管理;技术进出口;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旧货销售;家用电器销售;货物进出口;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废物经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2025 年 5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
本所律师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如下:
(一)根据华新环保发布的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公告并经华新环保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华新环保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了信息披露,不存在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条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相关规定。
(二)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相关会议文件、公司监事会审议情况并经华新环保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华新环保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条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相关规定。
(三)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华新环保确认,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将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条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相关规定。
(四)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华新环保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下简称“持有人”),所有持有人均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且领取报酬;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预计不超过 78 人,其中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7 人,其他员工不超过 71 人,具体参与人数以实际自愿参加的员工及其参与情况为准,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条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相关规定。

(五)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华新环保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自筹资金、合法薪酬及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获得的资金。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受让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票,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条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和股票来源的相关规定。
(六)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华新环保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36 个月,自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公司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且未展期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也可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前终止或延长;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锁定期满后,管理委员会将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出售所持的标的股票,或根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归属与考核安排将当期可归属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非交易过户至持有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模不超过 242.7 万股,约占《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30,297.3182 万股的 0.801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成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持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前述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条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和持股计划的规模的相关规定。
(七)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是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执行机构,代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同时根据相关适用法律及《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公司已经制定《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权利、义务,管理委员会的义务、职责和职权。《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对员工享有标的股票的权益,该项权益的转让、继承,员工通过持股计划获得的股份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员工在离职、退休、死亡以及发生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事由等情况时的权益处置方式等均进行了约定,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的相关规定。
(八)根据华新环保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华新环保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前,已经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九)经核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对以下事项作出明确规定,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条的下列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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