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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25 19:33:37

证券代码:000652 证券简称:泰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5-64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4 日召开了第
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专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情况
为提升公司治理效能,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一致,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现行《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包括调整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设置(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公司变更名称、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和调整交易类事项权限等,并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相关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对照表:
《 公 司 章 程 》 原 条 款 《 公 司 章 程 》 修 订 后 条 款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维 护 公 司 、 股 东 、 职 工
第 一 条 为 维 护 公 司 、 股 东 和 债 权 人
和 债 权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规 范 公 司 的
的 合 法 权 益 , 规 范 公 司 的 组 织 和 行 为
组 织 和 行 为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和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司法》(以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 国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以 下

《 公 司 章 程 》 原 条 款 《 公 司 章 程 》 修 订 后 条 款
证 券 法 》( 以 下 简 称《 证 券 法 》)和 其 简 称《 证 券 法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他 有 关 规 定 , 制 订 本 章 程 。 制 定 本 章 程 。
第 二 条 公 司 系 依 照 国 家 体 改 委 《
关 于 股 份 公 司 规 范 意 见 》 和 其 他 有
第 二 条 公 司 系 依 照 国 家 体 改 委 《 关
关 规 定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于 股 份 公 司 规 范 意 见 》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简 称“ 公 司 ”)。公 司 经 天 津 市 经 济
定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 公
体 制 改 革 委员会津体改字(1992)38
司 ”)。公 司 经 天 津 市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委
号 文 《 关 于 同 意 天 津 美 纶 股 份 有 限
员会津体改字(1992)38号文《关于同
公 司 发 行 内 部 股 票 的 批 复 》 批 准 ,
意 天 津 美 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内 部 股
以 募 集 方 式 设 立 ,在 天 津 市 工 商 行
票 的 批 复 》批 准 ,以 募 集 方 式 设 立 ,在
政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天 津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取
。公 司 现 在 天 津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市
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1200001001114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120000103069967Y。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天津泰达资源循环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Tianjin TEDA Co.,Ltd. 英 文 名 称 : Tianjin TEDA Resources
Recycling Group Co.,Ltd.
第 八 条 代 表 公 司 执 行 公 司 事 务 的
董 事 为 公 司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本 公 司
代 表 公 司 执 行 事 务 的 董 事 为 董 事长

第 八 条 董 事 长 为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担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董 事 辞 任 的 ,视
为 同 时 辞 去 法 定 代表人。
法 定 代 表 人 辞 任 的 ,公 司 将 在 法 定
代 表 人 辞 任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确 定
新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第 九 条 法 定 代 表 人 以 公 司 名 义 从
- 事 的 民 事 活 动 , 其 法 律 后 果 由 公 司
承 受 。

《 公 司 章 程 》 原 条 款 《 公 司 章 程 》 修 订 后 条 款
本 章 程 或 者 股 东 会 对 法 定 代 表 人
职 权 的 限 制 , 不 得 对抗 善 意 相 对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因 执 行 职 务 造 成 他 人
损 害 的 ,由 公 司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公
司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后 ,依 照 法 律 或 者
本 章 程 的 规 定 ,可 以 向 有 过 错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追 偿。
第 十 条 公 司 全 部 资 产 分 为 等 额 股 份
第 十 一 条 股 东 以 其 认 购 的 股 份 为
, 股 东 以 其 所 持 股 份 为 限 对 公 司 承 担
限 对 公 司 承 担 责 任 ,公 司 以 其 全 部
责 任 , 公 司 以 其 全 部 资 产 对 公 司 的 债
财 产 对 公 司 的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
务 承 担 责 任 。
第 十 一 条 本 公 司 章 程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第 十 二 条 本 公 司 章 程 自 生 效 之 日
即 成 为 规 范 公 司 的 组 织 与 行 为 、 公 司 起 ,即 成 为 规 范 公 司 的 组 织 与 行 为
与 股 东 、 股 东 与 股 东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公 司 与 股 东 、股 东 与 股 东 之 间 权
系 的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文 件 , 对 公 司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股 东 、党 委 成 员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文 件 , 对 公 司 、 股 东 、 党 委 成 员 、
管 理 人 员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文 件 。 依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据 本 章 程 , 股 东 可 以 起 诉 股 东 , 股 东 力 。 依 据 本 章 程 , 股 东 可 以 起 诉 股
可 以 起 诉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 经 理 和 其 东 ,股 东 可 以 起 诉 公 司 董 事 、高 级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股 东 可 以 起 诉 公 司 管 理 人 员 ,股 东 可 以 起 诉 公 司 ,公
,公 司 可 以 起 诉 股 东 、董 事 、监 事 、经 司 可 以 起 诉 股 东 、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理 和 其 他 高 级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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