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族激光: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6-26 08:04:30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2025 年 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本着规范、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处理好投资
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 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 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 能力和创新能力。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
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五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
司和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专户存储、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的管理办法。公司在银行设立专项账
户存储募集资金。
第八条 专项账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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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和使用,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或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
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
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
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
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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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第一款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还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 际效果。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须严格按照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使用。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使用募集资金时,应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需由使用部门(单位)填写申请单并由使用部 门(单位)负责人签字,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由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同意后由 财务部门执行,并报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应严格按项目预算投入。因特殊原因,必须超出预算时, 由公司项目负责部门编制投资项目超预算报告,详细说明超预算的原因、新预 算编制说明及控制预算的措施,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 10%以下时,由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
(二)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 10%以上和 20%以下时,由董事会批准;
(三)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 20%以上时,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并依
照法定程序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 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 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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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 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
目。
第十八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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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到位 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
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
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临时补充
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公司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 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 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 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
排实际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