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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族激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26 08:04:42

证券代码:002008 证券简称:大族激光 公告编号:2025048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族激光”)
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
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且该议案作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通过后方可生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具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
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同时,根据《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效能,精简管理流程,公司 拟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监事岗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原由监事会行使的 规定职权,将转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
《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即行废止, 公司监事会将停止履职,公司监事自动解任,公司各项制度中尚存的涉及监事会 及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公司已就相关情况知会公司监事。公司监事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公司对公司监事在任职期间对公司治理及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比
为便于公司投资者理解《公司章程》修订情况,现将本次《公司章程》修订
前后对比情况列示如下:
公司章程(2025 年 4 月) 本次修订后(2025 年 6 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订本章程。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第八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管理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与决策委员会成员、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管理与决策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委员,财
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公司章程(2025 年 4 月) 本次修订后(2025 年 6 月)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 1,029,603,408 股,全部为普通 第十八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029,603,408 股,全
股。 部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有本条
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加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
(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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