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特钢: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公告时间:2025-06-26 18:53:24
证券代码:600117 证券简称:西宁特钢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特钢”或“公司”)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提升盈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并募集资金,公司编制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1、特钢行业迎来新的发展契机,公司牢牢抓住市场机遇
我国坚定不移推动建设制造强国和产业转型升级,未来装备制造业、新能源产业、航空、航天、国家重要装备制造等高端制造业的加快发展有利拉动相应品种钢材需求,以及特钢进口替代的需求增长,将保障特钢需求量稳健增长,特钢行业向高端发展将迎来更大机遇。
随着先进制造业的蓬勃发展,高端制造对特殊钢的需求将成为拉动市场的核心动力。尤其是高附加值产品需求持续高涨,这将有力推动特钢产业迈向持续性高质量发展的道路,成为钢铁行业转型升级的重要突破口与增长点。公司作为特钢领域的企业,将牢牢抓住市场机遇,通过优化生产流程、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产品质量等一系列举措,进一步提升企业效益,积极回馈广大投资者的信任与支持,在特殊钢市场的广阔蓝海中实现新的跨越。
2、公司大力开展降本增效工作,全力推动生产经营稳步提升
2023 年完成重整以来,面对钢铁行业的复杂形势,公司贯彻落实“保生存、调结构、增规模、建生态”的发展方针,上下积极应变、主动求变,大力开展降本增效工作,优化工序生产组织,拓宽采购渠道,降低采购成本,积极融入城市群,构建产业链、供应链体系,不断优化调整产品结构,拓宽产品种类,提高产品质量,稳步提升品牌形象,全力推动生产经营稳步提升。2024 年、2025 年 1-3月,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减少亏损 39.41%、19.42%。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1、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增强抗风险能力
本次发行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和财务状况,缓解公司资金压力、降低流动性风险、增强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提升公司的财务稳健程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公司的偿债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有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力,为公司
在市场竞争中赢得优势。
2、增强公司资金实力,助力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
公司坚定深耕特钢产业,主动求新求变,不断优化调整产品结构,拓宽产品种类,提高产品质量,并坚定不移地推进工艺改进与升级,大力开展环保升级改造,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本次发行有助于增强公司资金实力,助力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为公司实践“打造千万吨级特钢企业集团”这一核心发展战略奠定坚实基础。
3、控股股东全额认购彰显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提振市场预期
控股股东全额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表明了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并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有利于提高公司对潜在投资者的吸引力,提升公司整体投资价值,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发行证券的品种及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的必要性
1、满足公司资金需求,为生产经营提供重要保障
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完成有助于缓解公司资金压力,降低流动性风险,同时降低资产负债率,提升公司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为公司实现健康和可持续的业务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2、增强公司资金实力,助力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
公司坚定深耕特钢产业,主动求新求变,不断优化调整产品结构,拓宽产品种类,提高产品质量,并坚定不移地推进工艺改进与升级,大力开展环保升级改造,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本次发行有助于增强公司资金实力,助力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为公司实践“打造千万吨级特钢企业集团”这一核心发展战略奠定坚实基础。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天津建龙。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数量为 1 名。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1.73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
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 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每股派息/现金分红为 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则:
派息/现金分红: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2、本次发行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天津建龙,发行对象数量为 1 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5、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之规定。
6、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天津建龙已出具承诺,承诺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结束之日(即本次发行的新增股票登记至天津建龙名下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但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转让的除外),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7、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为天津建龙,公司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8、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的有关规定
(1)本次发行符合“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的规定
①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按此计算,拟发行股数不超过 578,034,682 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数量将根据除权、除息后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最终发行数量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
上述安排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关于融资规模的有关规定。
②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