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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达生物: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27 15:56:19

证券代码:603079 证券简称:圣达生物 公告编号:2025-028
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发行数量和价格
1、发行股票数量:17,840,666股
2、发行股票价格:15.00元/股
3、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67,609,990.00元
4、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61,423,345.09元
预计上市时间
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达生物”、“公司”或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 发行”)新增的17,840,666股股份已于2025年6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交所”)主板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 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 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发行对象所取得的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在锁定期内因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上述锁 定期满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新的规定或要求,将按照监 管机构的规定或要求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本次发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3年3月23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2023年4月26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2024年2月26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金额的相关议案。
2024年4月9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延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4年4月25日,发行人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5年4月7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延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5年4月23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5年5月22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
2、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过程
2024年11月21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本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
2025年2月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1月24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5〕165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17,840,666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且发行股数超过《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3、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5年5月29日,T-2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的80%,且不低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即13.26元/股。
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程 序 和 规 则 , 确 定 本 次 发 行 价 格 为 15.00 元/股,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13.12%。
4、募集资金金额和发行费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67,609,990.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6,186,644.91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1,423,345.09元。
5、发行对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程序和规则,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3名对象,符合《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普通股股票,本次发行最终配售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元) 限售期
(股) (月)
北京中汇守正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
1 业(有限合伙)-守正尊享1号私募 5,000,000 75,000,000.00 6
证券投资基金
2 北京章泓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66,666 30,999,990.00 6
章泓拓金1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 吕飞标 2,000,000 30,000,000.00 6
4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700,000 25,500,000.00 6
轻盐智选3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5 西藏星瑞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1,333,333 19,999,995.00 6
6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40,000 14,100,000.00 6
7 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基金合 747,337 11,210,055.00 6
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章泓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 章泓成长优选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700,000 10,500,000.00 6

9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86,666 10,299,990.00 6
10 台州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666,666 9,999,990.00 6
昆仑石私募基金管理(青岛)有限
11 公司-昆仑星晴壹号私募证券投资 666,666 9,999,990.00 6
基金
12 西安博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成 666,666 9,999,990.00 6
开元策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3 林金涛 666,666 9,999,990.00 6
合计 17,840,666 267,609,990.00 -
6、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发行对象所取得的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在锁定期内因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上述锁定期满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新的规定或要求,将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或要求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7、股票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8、保荐人(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于 2025年6月 11日出具的《验证报告》(天健验[2025]144号),截至2025年6月6日,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的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267,609,990.00元。认购资金验资完成后,2025年6月9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向发行人指定账户划转了认购资金。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于 2025年6月 11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143号),截至2025年6月6日,发行人已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840,666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67,609,990.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6,186,644.91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1,423,345.09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17,840,666.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243,582,679.09元。
2、股份登记情况
2025年6月25日,公司本次发行新增的17,840,666股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交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份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五)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授权,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已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规定,符合发行人已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确定过程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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