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证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公告时间:2025-06-27 18:03:30
股票简称:东北证券 股票代码:000686.SZ
债券简称:22 东北 C2 债券代码:148094.SZ
债券简称:23 东北 C1 债券代码:148246.SZ
债券简称:23 东北 01 债券代码:148512.SZ
债券简称:24 东北 C1 债券代码:148572.SZ
债券简称:24 东北 C2 债券代码:148658.SZ
债券简称:24 东北 01 债券代码:148704.SZ
债券简称:24 东北 02 债券代码:148808.SZ
债券简称:24 东北 03 债券代码:148846.SZ
债券简称:24 东北 04 债券代码:148966.SZ
债券简称:24 东北 05 债券代码:524007.SZ
债券简称:25 东北 01 债券代码:524132.SZ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发行人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2025 年 6 月
声明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受托管理人”)作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公司”、“发行人”)发行的“22东北C2”、“23东北C1”、“23东北01”、“24东北C1”、“24东北C2”、“24东北01”、“24东北02”、“24东北03”、“24东北04”“24东北05”及“25东北01”的受托管理人,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202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及与发行人签订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以及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编制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东吴证券所做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东吴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债券基本情况
(一)22 东北 C2、23 东北 C1、24 东北 C1、24 东北 C2
上述债券发行经发行人 2020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和 2020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及 2023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3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和 2023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证监许可2022[1074]号),公司获准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 80 亿元的次级公司债券。次级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的方式,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已发行五期,累计发行规模 79.90 亿元。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该次债券发行存续情况如下表:
发行总 债券 票面年
债券简称 债券代码 额(亿 期限 利率 起息日 上市日 到期日
元) (年 (%)
)
22 东北 C2 148094.SZ 20.00 3 3.65 2022/10/21 2022/10/26 2025/10/21
23 东北 C1 148246.SZ 20.00 3 4.25 2023/4/14 2023/4/19 2026/4/14
24 东北 C1 148572.SZ 15.00 3 3.30 2024/1/19 2024/1/26 2027/1/19
24 东北 C2 148658.SZ 9.40 3 2.95 2024/3/22 2024/3/27 2027/3/22
(二)23 东北 01、24 东北 01、24 东北 02、24 东北 03、24 东
北 04、24 东北 05、25 东北 01
上述债券发行经发行人 2020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和 2020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及 2023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3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和 2023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证监许可[2023]844 号),公司获准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 70 亿元的公司债券。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的方式,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已发行七期,累计发行规模 68.70 亿元。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该次债券发行情况如下表:
发行总 债券 票面年
债券简称 债券代码 额(亿 期限 利率 起息日 上市日 到期日
元) (年 (%)
)
23 东北 01 148512.SZ 23.80 3 3.40 2023/11/17 2023/11/27 2026/11/17
24 东北 01 148704.SZ 6.70 3 2.45 2024/4/19 2024/4/25 2027/4/19
24 东北 02 148808.SZ 4.30 3 2.23 2024/7/12 2024/7/18 2027/7/12
24 东北 03 148846.SZ 8.00 3 2.05 2024/8/9 2024/8/16 2027/8/9
24 东北 04 148966.SZ 4.80 3 2.44 2024/10/24 2024/11/1 2027/10/24
24 东北 05 524007.SZ 12.00 3 2.30 2024/11/14 2024/11/20 2027/11/14
25 东北 01 524132.SZ 9.10 3 1.98 2025/2/17 2025/2/21 2028/2/17
二、公司债券的重大事项
(一)本次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2021 年 5 月 19 日,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化
农商行”)以公司作为“东北证券长盈 4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在该产品设立、募集和存续过程中未履行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导致敦化农商行遭受重大损失为由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该诉讼事项进展具体详见公司和受托管理人分别于2023年11月20日、2023
年 11 月 24 日、2024 年 4 月 18 日、2024 年 4 月 24 日、2024 年 11 月 9 日和 2024
年 11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及《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25 年 6 月 20 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
高院”)作出的“(2024)最高法民申 6499 号”民事裁定书,最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敦化农商行与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如下:
驳回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事项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分析
上述事项属于《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2023 年修订)第十
二条规定之重大事项,东吴证券作为发行人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东吴证券就上述事项与发行人进行沟通,并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2023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临时报告。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一切正常。根据最高院裁定结果,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及计提预计负债。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东吴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2023 年修订)、受托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四、债券受托管理人联系方式
有关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具体履职情况,请咨询债券受托管理人指定联系人。
联系人:张天、孙骏可、朱怡之
联系电话:0512-62938585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之盖章页)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