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德化工:关于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27 18:47:42
证券代码:002360 证券简称:同德化工 公告编号:2025-055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 154,123.79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7.19%;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同德化工”)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和 2025 年 5 月 19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合计不超过 30 亿元。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补充
公告 》(公告编号:2025-036)等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一)担保事项一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爆破”)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签署《展期合同》(合同编号:Z2525LC15675201),约定由同德爆破为公司与交通银行原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5,000 万元。
(二)担保事项二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爆破、山西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科创”)与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忻府区支行(以下简称“晋商银行”)签署《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保证合同(1201)晋银保字(2025)第(031)号),约定由同德爆破和同德科创为公司与晋商银行所订立的业务项下具体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11,975.51 万元。
同德爆破对公司的上述担保为前次担保业务的续作,同德科创对公司的上述担保为新增担保。本次担保主体同德爆破和同德科创是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
(三)担保事项三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爆破与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银租赁”)签署《保证合同》(合同编号:ZY2024SH0163-b01、ZY2024SH0164-b01),约定由同德爆破为同德科创与浙银租赁所订立的业务项下具体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同德爆破对同德科创的担保,系前次同德化工为同德科创担保业务的追加担保,本次担保主体同德爆破是对同一融资事项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
以上业务涉及的担保事项在前述已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147,198.28 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152,173.79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可用担保额度为 147,826.21 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担保事项一、二
被担保人名称: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2220278L
注册地址: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西口镇焦尾城大茂口
法定代表人:张烘
注册资本:人民币 40,177.4248 万元
成立日期:2001 年 6 月 10 日
经营范围:许可事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可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饲料添加剂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事项: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饲料添加剂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分支机构经营】;工程管理服务【分支机构经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材料制造;生态环境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状况:截至 2024 年12 月31日,同德化工总资产470,235.66万元,
负债总额 270,559.26 万元(银行贷款总额 186,971.63 万元、流动负债总额
199,806.25 万元),净资产 199,676.40 万元,2024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54,454.27
万元,利润总额-10,168.50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198.69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同德化工总资产 466,802.65 万元,负债总额
266,602.99 万元(银行贷款总额 180,742.71 万元、流动负债总额 186,244.58
万元),净资产 200,199.65 万元,2025 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 11,182.77 万
元,利润总额 1,029.71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030.67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经查询,同德化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担保事项三
被担保人名称: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81MA0LHWEEX0
注册地址: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跨越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云升
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21 年 4 月 7 日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化工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生物降解塑料原料及其制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研发、生产、销售;自营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者限定的技术和产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状况:截至 2024 年12 月31日,同德科创总资产 354,273.99 万元,
负债总额 172,943.90 万元(银行贷款总额 50,718.68 万元、流动负债总额
110,643.29 万元),净资产 181,330.09 万元,2024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0 万元,
利润总额-3,364.12 万元,净利润-3,364.12 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同德科创总资产 355,556.65 万元,负债总额
174,962.26 万元(银行贷款总额 50,718.68 万元、流动负债总额 103,041.59 万
元),净资产 180,594.38 万元,2025 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 0 万元,利润总
额-735.70 万元,净利润-735.70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同德科创 100%股权,同德科创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经查询,同德科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事项一
1.合同签订各方: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分行
保证人: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债务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合同主要内容:
第一条 本合同是对原合同和原担保合同的补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间的权利义务及有关事项,仍按原合同和原担保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二条 担保人继续为债务人的展期债务提供担保:
(1)原担保合同提供抵/质押(含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担保人应及时办理抵/质押财产的续保险手续,并在办妥后立即将相应的凭证正本交债权人保管。
(2)原担保合同提供保证(含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担保人继续为债务人的展期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每笔债务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展期后到期日起两年。
第三条 本合同经债权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债务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担保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四条 “原合同”是指编号为 Z2406LN15623259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3.担保的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5,000 万元。
(二)担保事项二
1.合同签订各方:
债权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忻府区支行
保证人 1: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人 2:山西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
债务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主债权: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流动资金贷款,被担保主债权本金数额为 11,975.51万元。
3.保证范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险费等,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4.保证方式:
(1)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主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之间不分份额,对债权人全部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2)不论债权人就被担保债务是否持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无论债权人是否执行了该等任何其他担保或对债务人的财产是否依法强制执行,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以及本合同项下设立的担保均不因此减免或受到其他影响,债权人均可要求保证人根据
本合同约定在被担保债务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或执行本合同项下设立的担保,保证人对此无任何异议。
5.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4)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5)在需征得保证人同意的情形下,若未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或保证人拒绝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仍为原定期间。
(6)主合同项下的借款约定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担保事项三
1.合同签订各方:
债权人: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债务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
2.被担保主债权:
(1)被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依据其与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下简称“远东租赁”)签署的编号为[ZY2024ZR0164]的《租赁资产转让协议》及配套租赁资产转让通知及回执而取得的对【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租人”)基于合同编号为【IFELC24DG1NK2ED-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而享有的对承租人的全部债权及甲方与承租人另行签署的编号为【ZY2024ZR0164-bc04】
的 《 补 充 协 议 》 项 下 而 享 有 的 对 承 租 人 的 全 部 债 权 , 以 上 编 号 为
【IFELC24DG1NK2ED-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编号为【ZY2024ZR0164-bc04】的《补充协议》以下统称“主合同”。
(2)被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依据其与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下简称“远东租赁”)签署的编号为[ZY2024ZR0163]的《租赁资产转让协议》及配套租
赁资产转让通知及回执而取得的对【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