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孚科技: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安徽安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加期资产评估报告
公告时间:2025-06-27 19:28:11
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
安徽安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
加期资产评估报告
皖中联国信评报字(2025)第 192 号
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合肥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目 录
声明 ...... 1
释义 ...... 2
摘要 ...... 3
资产评估报告 ...... 9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 9
二、评估目的 ...... 12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12
四、价值类型 ...... 16
五、评估基准日 ...... 16
六、评估依据 ...... 17
七、评估方法 ...... 19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25
九、评估假设 ...... 27
十、评估结论 ...... 28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 30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36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 37
附件目录 ...... 39
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声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三、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以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是评估结论生效的前提,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负债)清单以及评估所需的预测性财务信息、权属证明等资料,已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盖章或其他方式确认。
六、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七、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八、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九、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1
释义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书除特别说明外,均以人民币为报告本位币。
二、相关单位简称
序号 单位名称 简称
1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孚科技、委托人
2 安徽安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安孚能源
3 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亚锦科技
4 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鹏博实业
5 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 南孚电池
6 福建南孚市场营销有限公司 南孚营销
7 福建南孚环宇电池有限公司 南孚环宇
8 福建南平南孚新能源有限公司 南孚新能源
9 福建南孚小型电池科技有限公司 南孚小电池
10 深圳鲸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鲸孚
11 深圳传应物联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传应
12 上海鲸孚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鲸孚
13 上海鲸孚实业有限公司 鲸孚实业
14 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证天通
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2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
安徽安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
加期资产评估报告
皖中联国信评报字(2025)第 192 号
摘要
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经济行为而涉及的安徽安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及相关前提下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现将评估情况及结论摘要如下:
一、评估目的:根据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安徽安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委托并出具了《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安徽安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皖中联国信评报字(2024)第 162 号)。鉴于该评估报告已过使用有效期,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安徽安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加期评估,为本次经济行为提供参考。
二、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为安孚能源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为经审计审定的安孚能源全部资产和负债,安孚能源母公司报表总资产账面价值为 467,419.71 万元,总负债账面价值为 111,809.59 万元,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 355,610.12 万元。
三、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四、评估基准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
五、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
六、评估结论
基于产权持有人及企业管理层对未来发展趋势的判断及经营规划,安孚能源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相关前提下的评估结论具体如下:
安孚能源在评估基准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450,499.98 万
元,安孚能源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355,610.12 万元,评估增值 94,889.86 万元,增值率 26.68%。
根据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涉及法定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须委托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资产评估监督管理程序后使用。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一年,即自
2024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0 日使用有效。
七、特别事项说明
1.本次评估报告中基准日各项资产及负债账面价值引用了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证天通(2025)证审字 21120011 号审计报告的审计结果。
2.截至本项目评估基准日,列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南孚电池房屋建筑物中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共计 6 项,建筑面积共计 7,048.60 ㎡。根据南孚电池提供的产权说明,上述房屋建筑物产权均属南孚电池所有,产权无争议。
3.亚锦科技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是其持有的鹏博实业 29.4551%股权,截止评估基准日账面价值为 0,因亚锦科技持股比例较低,受到鹏博实业配合度问题等客观条件限制,本次评估无法开展现场勘查或者核查验证工作。根据公开信息查询,鹏博实业多次成为被执行人、股权被冻结、被申请破产。鹏博实业的主要资产是其持有的退市鹏博(股票代码 600804)的股权,公开信息显示退市鹏博已触及终止上市条件。本次评估考虑上述因素,将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鹏博实业评估为零。
4.2018 年 12 月,亚锦科技发现时任亚锦科技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杜敬磊在未经
董事会知情及同意的情况下,将亚锦科技大额资金以往来款形式支付给包头北方智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方智德”)。后经亚锦科技一再追讨未能收回该笔借款。经司法机关的调查,北方智德借款实质上是杜敬磊涉嫌挪用、侵占公司资金犯罪行为的一部分。
亚锦科技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收到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 月 8 日作
出的(2020)浙 0206 刑初 95 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人杜敬磊
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被告人杜敬磊挪用的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资金,责令继续退还。2021 年 3 月 16 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杜
敬磊提起的二审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杜敬磊事件涉及其他应收款 31,879.47 万元,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评估对上述应收款全额考虑风险损失。
5.2022 年 1 月,安孚能源将其持有亚锦科技 675,063,720 股为安孚能源向农行借
入的 7.00 亿元借款提供了质押,占亚锦科技总股本 18%。在本次质押的股份中,
675,063,720 股为有限售条件股份,0 股为无限售条件股份。质押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20 日起至 2028 年 12 月 25 日止。质押股份用于为安孚能源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质
押权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质押权人与质押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质押股份已在中国结算办理质押登记。
2022年3月,安孚能源质押亚锦科技309,381,703股,占亚锦科技总股本8.2494%。在本次质押的股份中,309,381,703 股为有限售条件股份,0 股为无限售条件股份。
质押期限为 2022 年 3 月 28 日起至 2028 年 12 月 25 日止。质押股份用于为其在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的人民币 7.00 亿元银行贷款提供补充担保,质押权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质押权人与质押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质押股份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