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映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27 20:06:53
证券代码:000536 证券简称:华映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3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原因及依据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 11 项制度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新增《董事离职管理制度》,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核心内容包括: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调整公司治理结构;新增职工代表董事的规定;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章节。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及部分相关制度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事项前,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章程》的备
案登记等相关手续。上述事项的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
此次修订涉及《公司章程》全篇,为突出本次修订的重点,本议案仅就重要条款的修订对比作出列示,其余只涉及部分文字表述的调整内容将不再逐一比对。本次修订包括了部分章、节及条款的新增或删除,序号相应予以调整。《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详见附件。
三、修订部分制度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以及结合上述《公司章程》修订的最新情况,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公司同时对部分制度进行修订并新制订了《董事离职管理制度》,具体如下:
变更 是否提
序号 制度名称 交股东
情况 会审议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3 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4 独立董事制度
5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是
修订
6 投资经营决策制度
7 防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8 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9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10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11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新增 否
特此公告!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28 日
附件: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章程 新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币标明面值。 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股本总额为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
110,000,000股。发起人分别为:闽东电机 总数为110,000,000股,面额股的每股金
( 集 团 ) 公 司 ( 国 家 持 股 ) 认 购 股 份 额为1.00元。发起人分别为:闽东电机
44,290,000股;闽东电机家属厂认购股份 ( 集 团 ) 公 司 ( 国 家 持 股 ) 认 购 股 份
3,400,000股;福州市鼓楼区华大五金厂 44,290,000股;闽东电机家属厂认购股认购股份1,810,000股;泉州二轻集体工 份3,400,000股;福州市鼓楼区华大五金业联社认购股份1,730,000股;福建建设 厂认购股份1,810,000股;泉州二轻集体机器厂认购股份840,000股;厦门源益电 工业联社认购股份1,730,000股;福建建力发展有限公司认购股份320,000股,合 设机器厂认购股份840,000股;厦门源益计认购52,39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认购股份320,000股,47.63% 。 根据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于 合计认购52,39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1993 年 11月 18日出具的闽华兴所(93)股 额的47.63%。根据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验字第040号《验资报告》,截至1993年11 所于1993年11月18日出具的闽华兴所月15日,上述发起人的出资已全部到位。 (93)股验字第040号《验资报告》,截至
1993年11月15日,上述发起人的出资已
全部到位。
第二十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
2,766,032,803股,均为普通股。 数为2,766,032,803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