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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网储能: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规定

公告时间:2025-06-30 17:00:58
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规定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5 年 6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人员 ...... 2
第三章 审计职责与权限 ...... 4
第四章 审计程序 ...... 7
第五章 审计整改与结果运用 ...... 8
第六章 附则 ...... 9
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资发监督规〔2020〕60号)、《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工作,是指公司内部审计
机构或者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要求和公司规章制度,立足经济监督定位,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重大政策措施落实、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以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实现目标。
第三条 内部审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集中统一。始终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推进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不断细化实化制度化。增强审计的政治属性和政治功能,准确把握、透彻领会、全面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以上下贯通、步调一致的审计监督格局保障党中央令行禁止。
(二)坚持全面覆盖。拓展审计监督广度和深度,消除
监督盲区,全面覆盖所属单位、职能业务、资金管理,突出抓好重点领域、重点单位、重点人员的深度监督,形成常态化、动态化震慑,实现审计全覆盖纵向与横向相统一、有形与有效相统一、数量与质量相统一。
(三)坚持权威高效。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敢于动真碰硬,及时揭示问题、反映问题,有效推动解决问题。坚持依法审计,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全面提升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有效落实审计整改,深化审计成果运用,充分发挥审计在推进党的自我革命中的独特作用。
第四条 公司建立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内
部审计体系,执行“上审下”为主的运作机制,规范审计项目实施、审计质量管控、审计整改与成果运用、大数据审计管理等。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直属机构及所属各单
位,所属各单位无需编制承接制度。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管理部门,对公司审计项目进行
集约化管理与统一实施,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指导、监督、考核各单位审计工作。公司所属各单位明确承接审计整改和成果应用、有关责任追究核查、审计配合等内部审计职能部门或岗位,接受公司审计管理部门的专业管理和监督考核。
第七条 审计管理部门在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
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选优配强审计人员,建设信念坚定、
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队伍。公司审计人员应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经验和职业操守。
审计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报董事会决定,并在任前向南方电网公司审计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九条 审计管理部门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报告并回避。
第十条 公司应当保障审计管理部门及审计人员依法依
规独立履行职责,审计范围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不受约束或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审计工作,不得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
第十一条 审计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调下级
单位专业人员协助开展审计工作。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公司为审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工
作支持和履职保障。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公司预算。
第三章 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
求,通过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例行审计、机动式审计等形式实施审计监督。主要审计事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公司工作安排情况;
(二)所属各级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重要业务部门(机构)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三)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增强核心功能情况;
(四)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五)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六)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企业合规管理情况,内部控制有效性情况,风险管控情况;
(七)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重大资产减值和非经常性损益情况,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八)重大投融资、重大资产处置、大额资金运作和对外担保情况;
(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十)境外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十一)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十二)在经济活动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十三)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中
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十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五)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管理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以下
权限:
(一)参加或者列席被审计单位与审计职责履行有关的会议;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各项业务数据、经营资料、工作文件,以及运用电子计算机存储、处理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相关资料和文件,检查有关业务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现场勘察记录相关资产和业务活动;
(四)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等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事项或者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置。
第十五条 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
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
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定期召开会议,加
强对公司审计计划、重点任务、整改落实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和指导,审阅年度审计计划及任务并督促实施,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落实工作,评价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效,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会或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审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报告机制。
按相关规定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南方电网公司审计管理部门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每年报告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等,每季度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告重要审计报告、审计发现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和责任追究、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等重大审计事项。
第十八条 审计管理部门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反舞弊
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第十九条 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
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上报: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条 审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体
系,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程序开展审计工作,确保审计质量。
第二十一条 审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大数据审计工
作机制,加强审计技术方法研究,推广实践大数据审计模式,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二条 审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研究型审计,建立
审前立项研究、审中问题研究、审后建议研究等工作机制,提升审计工作政治性和前瞻性。
第二十三条 审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家审计以及
上级单位审计等内外部审计配合工作机制,明确并落实责任,保障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审计机构
和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开展审计工作,如实反映有关情况,全面、及时、真实、准确地提供审计所需的各类资料、数据、信息和相关证明,开放有关业务、管理等计算机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谎报、伪造或者隐匿。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审计计划包
括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公司审计管理部门每
5 年编制一次公司审计工作规划,每年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公司党委前置研究、审计委员会审议、董事会决策通过后实施。审计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制定计划的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二十六条 审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审计目标和审计范
围,结合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专业互补、利益回避等要素,成立审计组,确保审计组人员构成满足审计项目需求。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审计项目管理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
组在审计实施前应做好审前调查、审计方案编制、审计通知送达等审计准备工作,在审计实施阶段应当按审计程序规范开展审计并控制审计工作质量,审计实施后应按要求编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审计报告经审计管理部门审理后,正式印
发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管理部门应当核实。审计管理部门应将经审批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并提出整改要求与建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
制度规定及时整理审计资料,完成归档。
第五章 审计整改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 审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
改工作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规范整改工作流程及整改框架,明确整改验收标准和时限要求,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和动态销号管理机制。

第三十一条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
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整改,并报告整改结果。审计管理部门应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三十二条 审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纪检、巡察、党
建等其他监督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与责任追究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经济责任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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