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诚精密: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6-30 21:27:26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司设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审计部受董事会领导,在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条 公司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必
要时,可从公司财务部门临时抽调会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各单位财务部门应积极
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
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
生产经营管理经验,其中要有适当数量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
第九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
与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
当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独立行使审
计监督权,拟定审计计划,开展内审工作。
(二)财务审计包括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及经济效益审计。
(三)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及内控制度及其执行进行审计监督。对上述制度
的合法性、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评;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
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
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对公司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预、决算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监督。
(五)对公司大宗物资采购、产品营销合同、承包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
等其他合同的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公司经营层以上人员离任、调职,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经
济活动及财务收支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七)对各公司或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履行经济责任审计。
(八)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就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特定事项组织专项调查,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
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九)对公司对外投资及收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
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
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
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十)按公司董事会指示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协调并配合外部审计工作,听取外部审计就公司年报审计情况的汇报。
(十一)做好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的管理、监督、培训及考核工作。
(十二)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三)公司及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
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
价。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
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
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部
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
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三章 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并购重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
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
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
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
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
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可根据情况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二十八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
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