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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股份:《鞍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6-30 21:29:35
为保证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能够依 为保证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法行使职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规定,制定本规则。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
定行使职权。 权。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三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 (七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项作出决议; (八五)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六)对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七)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 所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八)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五以上(含百分 (十二)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五以上(含百分之五)的股东
之五)的股东或监事会的临时提案; 或监事会的临时提案;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九)审议批准第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资产30%的事项;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股东大会可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其授权或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七)股东大会可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其授权或委托办理 (十三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的事项。 定的其他事项。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决议的其他事项。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
公司不得与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与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数
要求的数额的三分之二时; 额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含 (三)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
百分之十)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出召开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出召开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 (六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 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
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因并公告。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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