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豪高新:冠豪高新关于诚通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发生金融业务风险处置预案
公告时间:2025-07-01 17:34:03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诚通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发生金融业务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诚通”)控股的诚通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通财务”)金融业务的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规定,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为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由公司总经理及分管财务领导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资金业务部、会计信息部、风险合规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在资金业务部下设工作组,由资金业务部协调配合工作组具体负责财务公司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反映情况,以便领导小组按本预案防范和处置风险。
第三条 风险处置机构职责
(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负责在诚通财务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公司资金业务部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工作组应督促诚通财务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诚通财务经营情况,定期测试诚通财务资金流动性,并从中国诚通及其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对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报告的形式向董事会报告。资金业务部负责组织起草存、贷款风险评估报告,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定期财务报告,对诚通财务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对于诚通财务的资产负债和头寸状况、存款情况发生异动及已采取、拟采取的措施,采用临时报告形式,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五条 公司与诚通财务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六条 诚通财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预防处置机制:
(一)诚通财务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22 年
10 月 13 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22 年第 6 号公布)中第 21
条、第 22 条、或第 23(附注 1)条规定的情形;
(二)诚通财务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附注 2)的要求;
(三)诚通财务发生挤兑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诚通财务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公司在诚通财务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 30%;
(六)诚通财务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七)诚通财务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八)诚通财务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
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九)诚通财务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诚通财务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整顿;
(十一)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七条 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相关工作人员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上报公司董事会。对存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瞒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八条 领导小组启动预防处置程序,应督促诚通财务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处理方案。该方案应当根据金融业务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风险应急处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九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领导小组应与诚通财务召开联席会议,由本公司领导工作组和诚通财务相关负责人共同出席,寻求解决风险的办法。要求诚通财务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必要时应要求诚通财务视情况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立即卖出持有的有价证券;收回拆放的同业资金等,以规避相应风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条 突发性存款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诚通财务的监督,要求诚通财务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诚通财务存款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适当调整存款比例。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联合诚通财务对突发性存款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本预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 21 条 财务公司不得从事除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政
策规定之外的离岸业务或资金跨境业务。
第 22 条 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后,应
当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财务公司不得发行金融债券,不得向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财务公司在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细分业务品种,应当报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备案,但不涉及债权或者债务的中间业务除外。
第 23 条 财务公司分公司的业务范围,由财务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
根据审慎经营原则进行授权,报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财务公司分公司可以办理本办法第十九条债券承销以外的业务,以及第二十条第(二)(三)项业务。
附注 2:《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第 34 条 财务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以下监管指标的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银保监会的最低监管要求;
(二)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 25%;
(三)贷款余额不得高于存款余额与实收资本之和的 80%;
(四)集团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
(五)票据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资产总额的 15%;
(六)票据承兑余额不得高于存放同业余额的 3 倍;
(七)票据承兑和转贴现总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
(八)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存款总额的 10%;
(九)投资总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的 70%;
(十)固定资产净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的 20%;
(十一)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监管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