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爱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数据:

一博科技:一博科技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01 18:03:47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增强公司自我约束,防范和控制公司经营风险,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被审计对象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指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下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为实现下列控制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制度规定,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公司审计部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对象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实施规定
第十二条 审计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被审计对象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被审计对象执行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被审计对象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被审计对象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被审计对象的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被审计对象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被审计对象的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被审计对象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协助被审计对象的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对被审计对象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二)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对象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对象,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对象,可以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将重要的对外投资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作出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应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
况。
审计部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
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一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

一博科技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数据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爱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