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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唐智控: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签署《质押股票处置过户协议》暨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及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02 17:57:35

证券代码:300131 证券简称:英唐智控 公告编号:2025-031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签署《质押股票处置过户协议》
暨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及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庆周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胡
庆周先生于 2025 年 7 月 1 日与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签署了
《质押股票处置过户协议》,胡庆周先生拟将其持有的 27,488,426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
总股本的 2.42%,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以协议签署日前 1 个交易日收盘价的 90% ,
即(7.68*90%)元/股的价格转让给高新投。胡庆周先生曾因个人资金周转需要,将其自身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质押于高新投,本次非交易过户金额全部用于偿还股票质押融资本金。
2. 本次非交易过户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对公司的资产、财务、业务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对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不会产生影响。
3. 本次转让前,胡庆周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23,429,292 股,占公司总股本 10.87%;
本次转让后,胡庆周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95,940,86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45%。胡庆周先生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
4.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高新投在受让股份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公司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胡庆周先生的通知,获悉胡庆周先生与高新投签署了《质押股票处置过户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协议签署的基本情况
2025 年 7 月 1 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胡庆周先生与高新投签署了《协议》,
胡庆周先生拟将其持有的 27,488,426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42%,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以协议签署日前 1 个交易日收盘价的 90% ,即(7.68*90%)元/股的价格转让给高新投,本次非交易过户金额全部用于偿还股票质押融资本金。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钢
注册资本:1,592,095.7914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4 年 12 月 29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012884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老围社区深南东路 5016 号蔡屋围京基一百大厦 A
座 6801-01
经营范围:从事担保业务;投资开发,信息咨询;贷款担保;自有物业租赁。
与公司的关系:高新投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经查询,高新投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姓名:胡庆周
身份证号码:1101081968********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宝兴路 6 号海纳百川总部大厦 B
座 6 层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胡庆周
(在本协议中,甲方、乙方合称“双方”或“各方”,单称“一方”。)
鉴于:
1、深圳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
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00131);乙方为标的公司大股东,直接持有标的公司 123,429,292 股股票,占总股本比例为 10.87%。
2、双方同意通过质押证券处置过户方式处置乙方持有的 27,488,426 股标的公司股票,占标的公司股本总额的 2.42%。本次质押证券处置过户的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前 1
个交易日收盘价的 90%。(2025 年 6 月 30 日标的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为 7.68 元/股,按照
债权金额 19,000 万元,本次质押证券处置过户股数为 190,000,000/(7.68*90%)=27,488,426股
3、乙方全面配合甲方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履行标的公司股票的过户手续及信息披露义务。
现各方经过友好平等协商,本着诚信合作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签署本协议,共同约定如下:
一、本次交易流程
1.1 甲方与乙方(以下亦称“债务人”)签署了编号 78182476000002 的《个人委托
贷款合同》、编号为 C202400341 的《委托贷款补充协议》、编号为 78182476000002-1的《个人委托贷款展期合同》、编号为 C202400341-展 1 的《委贷展期补充协议》(以下合称为 “主债务合同 ”),乙方向甲方借款 190,000,000 元。为保障甲方债权的实
现,乙方与甲方签署了编号为委质 C202400341 的《委托贷款质押合同》(下称“质押合同 ”),乙方以其持有的 57,770,000 股标的公司股票及其派生权益(以下简称“质押证券 ”)作为质押物,并已办理质押登记。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前一日,乙方欠付甲方借款本金 190,000,000 元。该笔债务到期后甲方多次催促乙方与担保人还款未果。
1.2 甲方与乙方遵照《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的通知》签署本协议,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提交到中登公司办理股票过户。乙方需确保持有标的公司的股票不存在任何权利上的瑕疵,不存在因任何原因被采取冻结、查封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不存在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双方同意通过质押证券处置过户方式处置质押合同项下乙方持有并向甲方出质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7,488,426 股标的公司股票(以下简称“申请处置过户的质押证券”)。申请处置过户的质押证券折价总额以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前一日主债务合同项下未履行债务金额(下称“债务余额”,具体以甲方计算为准)为上限。乙方同意承担办理质押证券过户手续的相关税费及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应缴纳的过户登记手续费及证券交易印花税等。

1.3 申请处置过户的质押证券处置过户总金额(即实际处置过户股数*过户价格)减去因本次交易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后剩余的金额以下简称为“质押股票处置过户所得”。
甲乙双方核对债务余额、以及质押股票处置过户所得金额,进行轧差:若债务余额大于质押股票处置过户所得,则主债务合同项下债务尚未履行完毕,债务人及主债务合同项下各担保人仍应当按照各自已签署的法律文件履行相应义务;若债务余额小于质押股票处置过户所得,则针对多出部分,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办理执行。
1.4 乙方及上市公司需按相关监管要求完成信息披露。
二、陈述和保证
2.1 双方特此分别向对方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其是依据中国法律有效设立并依法存续的企业,或者,其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其有权签署本协议且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本协议的签署与履行并不构成其违反其作为一方或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章程性文件、已经签署的协议/合同及获得的许可,也不会导致其违反或需要获得法院、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发出的判决、裁定、命令或同意;
其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保证不存在任何已知或应知而未向其他方披露的、影响本协议签署的违法事实及法律障碍;
其承诺不实施任何违反上述陈述与保证,或本协议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及影响本协议效力的行为;
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至本次交易完成之日均应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2.2 双方特此进一步作出如下承诺:
其应承诺遵守减持规则、增持规则、大宗交易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对方、或通过本次交易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股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如因此产生任何法律责任,应全部承担责任,如导致对方遭受任何损失,应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三、违约及违约赔偿
3.1 若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实质性义务或该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陈述或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则该方(“违约方”)已违反本协议。在这种情况下,任一履约方(“履约方”)可书面通知违约方,指出其已违反本协议且应在合理期限内(不应超过自该通知之日起两日)纠正该违约。
3.2 不论任何原因,若本协议项下申请处置过户的质押证券在【5】个工作日内未能按约定办理完毕过户手续,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双方确认,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本
协议被解除的,该等解除均不影响质押合同、主债务合同的效力,甲方作为主债务合同之债权人,可继续向乙方进行追索,同时甲方作为质权人,仍有权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对质押证券行使质权。
3.3 若出现违反本协议的情况,违约方应对履约方由于该违约方违反本协议而引致的损失负责。若由于监管机关或登记机关等第三方政策要求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双方对此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五、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即 2023 年 6 月 2 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时,胡庆周先生
持股总数为 123,429,29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85%。
2024 年 11 月 7 日,公司完成注销回购股份 2,577,600 股,公司总股本 1,137,597,085
股减少至 1,135,019,485 股,胡庆周先生持股比例由 10.85%被动增加至 10.87%。
2025 年 7 月 1 日,胡庆周先生与高新投签署了《协议》,拟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
向高新投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27,488,42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2%。
上述权益变动后,胡庆周先生合计持股总数为 95,940,86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45%。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9 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的相关规定,胡庆周先生本次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跨越 5%及 5%的整数倍,应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胡庆周 123,429,292 10.85% 95,940,866 8.45%
高新投 - - 27,488,426 2.42%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非交易过户旨在解决质押到期还款问题,有利于胡庆周先生进一步减少债务金额,降低质押率,缓解质押风险。本次非交易过户金额全部用于偿还股票质押融资本金。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胡庆周先生持有公司 95,940,86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45%。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
七、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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