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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健康: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03 07:53:30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决策行为和运作程序,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建
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
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
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对
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内部机构设置、召
集、召开、议事及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该等忠实义务在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后 3 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该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
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独立董事 3 名,职工
代表董事 1 名。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可免于按照上述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
上述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
露。公司下列担保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并
作出决议。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的,免于适用上述规定。
第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
文件;
(四)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使符合法律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
东会报告;
(五) 提名总裁和董事会秘书人选;
(六)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章 会议议案
第十六条 董事、审计委员会、总裁均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会议议案,提案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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