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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一轨: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03 18:22:51

证券代码:688485 证券简称:九州一轨 公告编号:2025-032
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
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0234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5/7/10 2025/7/11 2025/7/11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5月19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审议公司 2024 年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234 元(含税),每股派送红股 0 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 股。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因股份回购等事项导致公司可参与分配股本发生变动的,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 A 股总股本
150,292,062 股扣除 6,952,007 股后的股份 143,340,055 股为基数,向全体 A 股股
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34 元(含税),每股派送红股 0 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
体股东每股转增 0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354,157.287 元(含税),派送红股 0
股,转增 0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150,292,062 股。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息除权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送转,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1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
本=(143,340,055 股×0.0234 元)÷150,292,062 股≈0.02232 元。
2 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流通股份
变动比例)÷总股本=(143,340,055 股×0 股)÷150,292,062 股=0 股。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2232)÷(1+0)=(前收
盘价格-0.02232)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5/7/10 2025/7/11 2025/7/1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2)除自行发放的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国奥时代新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本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本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34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1 年)的,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34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
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
限在 1 个月以(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即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106 元。本条所称限售股,是指财税〔2009〕167 号文件和财税〔2010〕70 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10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106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其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所得
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税前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34 元。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3682662
特此公告。
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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