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凌信息: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04 18:15:13
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5 年 7 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11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12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14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16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18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20
第五章 董事会 ...... 24
第一节 董事 ...... 24
第二节 董事会 ...... 28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39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1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4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5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 45
第一节 通知 ...... 45
第二节 公告 ...... 46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6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6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8
第十章 修改章程 ......50
第十一章 军工事项特别条款 ...... 50
第十二章 附则 ...... 5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珠海高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在广东省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4007211055669。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3,226,595 股,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ZhuhaiComleader Information Science&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东一路一号,邮编:51906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9,317,000 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会通过同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创造网络应用价值。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物联网技术研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光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销售;通信传输设备专业修理;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网络设备制造;网络设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安全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互联网安全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云计算设备制造;云计算设备销售;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环境保护监测;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销售;环保咨询服务;生态环境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制造;生态环境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销售;噪声与振动控制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大气污染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制造;大气污染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销售;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汽车新车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非
居住房地产租赁;销售代理;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商用密码产品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电气设备销售、电气设备修理;建设工程施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公司在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须经许可经营的项目,应当向有关许可部门申请后,凭许可审批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经营。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按规定在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 3 名,公司由珠海高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
式发起设立,设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50,000,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
公司设立时的股本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购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珠海市高凌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42,500,000.00 85.00 净资产折股
2 珠海横琴新区资晓股权投资合伙企 5,000,000.00 10.00 净资产折股
业(有限合伙)
3 珠海横琴新区曲成股权投资合伙企 2,500,000.00 5.00 净资产折股
业(有限合伙)
合计 50,000,000.00 100.00%
各发起人出资方式为公司发起人以其持有的原珠海高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净资产出资,出资在公司成立时足额缴纳。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129,317,000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