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菱科思: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08 17:27:54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
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
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
的良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深
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
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
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
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
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
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
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全
面了解;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进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应按照《工作指引》的精神和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
系工作。公司特别是管理层应当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
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
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或投资者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电子邮箱和传真;
(八)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接待来访、座谈交流和现场参观;
(十一) 路演。
第八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
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制度,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落实、执行情况。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
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
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
供便利条件。在需要时,董事会秘书可以请求董事会安排专门人员
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
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
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及
时归集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参股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东的
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参股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
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
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以适当方式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和证券、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熟悉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一节股东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要合理安排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为中小股东参加
股东会创造条件。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六条 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十七条 为提高股东会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
情况进行报道。
第二节 网 站
第十八条 公司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
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时及时进行
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视情况将新闻发布、公司
概况、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
专题文章、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供
投资者查阅。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
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
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存在下列情形的,公
司应当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
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尽量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在
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应事先
以公开方式就会议时间、登陆网站及登陆方式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