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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士达: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08 18:47:04

证券代码:833394 证券简称:民士达 公告编号:2025-044
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简称“《北交所上市规则》”)和其他有 称“《北交所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条款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首先应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首先应 自行协商解决,如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则自行协商解决,如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则 可以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可以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 进行调解,或直接向公司住所地的人民进行调解,或直接向公司住所地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 见建议,做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见建议,做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财务负责人。 书、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认定并聘任
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625 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股,每股面值 1 元,全部为人民币普通 14,625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全部为人
股。 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
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加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法律、行法法规规定以及中 ())法律、行法法规以及中国证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述(一)、(二)方式增加公司
股本时,股份发行前的股东不享有对新
增股份的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股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股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购其股份; 其股份;
())股股份用于转上上市公司发 ())股股份用于转上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上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行的可转上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所必需。
第二十)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法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律、行法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项、第(六)项规 (三)项、第())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款款第(三)项、第())项、第(六) 第(三)项、第())项、第(六)项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会议决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项、第(六) 于第(三)项、第())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符合以 (六)项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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